(吉隆坡28日讯)卫生部第一副部长拿督诺阿兹米说,该部欢迎任何欲对大麻提取物进行临床试验,以用于医疗用途的申请。
但他指出,国内至今没有相关临床试验在进行中。
他说,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952年毒药法令及1952年药物销售法令允许含有大麻提取物的产品进口、售卖或供应,以用于医疗、供医疗用途而进行研究和临床试验,条件是需遵守有关法令的条文。
“卫生部强调,管制用于上述医疗用途的大麻提取物之法令,并没有禁止为该用途进口、售卖、供应和生产含大麻提取物的产品,只要有关活动是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进行。”
诺阿兹米今日在国会下议院的问答环节,如是回答民主联盟党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的提问。
副部长说,若外界有充足的科学证明,以使用含有大麻提取物的药物供医疗用途,有关单位可向大马药剂监管局(NPRA)提呈申请注册该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