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上诉庭法官拿督斯里卡马鲁丁说,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文,阐明的“父亲”一词,指的仅是“父亲”,因此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唯有在出生时其父亲是大马公民,才能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
以卡马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上周五(5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推翻高庭于2021年,宣判拥有外籍配偶的大马母亲在国外生下的孩子,可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的标杆性裁决。
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阐明,每名在马来西亚日当天或之后出生的人士,并具备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所阐明的任何条件,在法律下自动成为大马公民。

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文阐明,每名于马来西亚日当天或之后在国外出生的人士,若出生时其父亲是大马公民,则在法律下自动成为大马公民。
卡马鲁丁在今日发布的其完整判词内指出,高庭在去年作出的判决中,裁定上述第 1 (b)条文阐明的 “父亲”一词,必须被理解为是在国外出生的孩子“父亲”或“母亲”。
然而,卡马鲁丁引述联邦法院在去年的一宗案例裁决指出,联邦法院当时以多数裁决裁定,上述条款阐明的 “父亲”一词,必须是被赋予直接单纯的意思。
“在这情况下,宪法第二附表第1(b)条文是非常清楚的,具体意指‘父亲’而已,并无意被理解为是‘母亲’或‘父亲’或是其中一人。”
他说,上述条文的真正用意非常清楚,即在海外出生的任何人士,唯有在出生时其父亲是大马人,才能在法律下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