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7日讯)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被控40项外国签证(VLN)系统贪污案是否表罪成立,将在本月23日揭晓!
控辩双方今日完成结案陈词后,承审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当庭宣布,择定上述日期宣读判词。
一旦表罪成立,阿末扎希将需出庭自辩。
高庭是在本月1日、5日、6日和7日,共4天聆听控辩双方结案陈词,法官也谕令双方在13日前,呈交书面陈词。
此案从去年5月24日开审,经29天审讯,控方共传召18名证人供证,并于8月11日宣布完成举证。
69岁的阿末扎希面对33项收受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UKSB)共1356万新元(约4327万4368令吉)贿赂控罪,他被控利用内长职权以延长该公司继续处理中国一站式服务中心及外国签证系统合约,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受贿),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他也面对另7项指控,即身为内长收受有公务往来的UKSB献金,分别涉及115万新元(约367万1283令吉)、300万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约6万6265令吉)和1万5000美元(6万5914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控状指他是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在加影绿野山庄和布城副首相官邸犯下这些罪行。
此案检控团是以拿督拉惹罗仄拉副检察司为首,其余成员包括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阿都马力副检察司、林伟强(译音)副检察司;阿末扎希辩护律师团则以拿督郑宝德为首,成员分别是拿督阿末再迪及哈米迪。
控方:无需证明资金来源
控方坚称,UKSB支付给阿末扎希的现金,并非“从天掉下来”,相反是和一间香港公司达成协议的结果。
控方结案陈词期间,哈米迪试图以资金来源有争议来说服法庭,指阿末扎希主要控状和替代控状成分未获核实。
早前哈米迪争辩,控方在庭上提供的证据显示,付给阿末扎希的钱非来自UKSB,而来自UKSB在香港的商业伙伴。
他说,由于UKSB香港合伙人,没有当证人出庭证实该资金来源,因此援引反贪会法令第16(a)(B)条文的33项控罪,是不能成立。
不过,拉惹罗仄拉结案陈词时回应,UKSB的钱确实来自香港的伙伴公司,控方无需证明这笔资金来源要素。
“我们的证人没有撒谎。UKSB说自己没有资金,因此向商业伙伴求助。”
她说,此事已获UKSB前行政经理陈祥生(译音)和查案官证实。
“法庭必须评估的是这笔钱已交付和收取的证据。”
拉惹罗仄拉直言,阿末扎希不应该要钱,也无权利用行政成员的地位来获取这些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