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决定所赚取的收入,是应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
对于不熟悉《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人来说,这是一项全面的法律,涵盖了马来西亚的所有税收法律和法规。其中一条法令详细说明了应纳税的收入类型。
本文将重点介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a)条文——从经营生意中获得的利润或盈利。
此条文引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定义第4(a)条文中的生意收入?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2条文,“生意”被定义为:“专业、职业、贸易和生产制造,贸易/投资或贸易性质的活动,但是不包括就业”。
课税原则有个概念:贸易活动特征(Badges of Trade),所以判断应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往往是棘手又模糊的事宜,因此我们将利用以下例子,研究这3种不同类型的活动——爱好、赌博和非法活动,是否需要被征税。
兴趣爱好是一个人因为喜欢而从事的活动,没有盈利目的。有许多人从事兴趣爱好活动,渐渐把这些活动变成了收入来源。
但是,想要确定该爱好是否已发展成为一项商业行为,却让人困惑。让我们在以下场景中对此进行分析。
试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古董收藏家。 作为一种爱好,你喜欢收集古董。 有一天,你邀请你的朋友到家里, 他发现了一件传家宝。
“多少钱?”他问。你最初拒绝了这个提议因为这个是属于你已故祖母的传家宝。但后来你的朋友给了一个你无法拒绝的提议。
“你觉得50万呢?”
你接受了该报价。那这种交易所赚取的利润,会被认为是可征税的生意收入吗?
非法活动获利也得缴税
不, 这是个非应税收入,因为这是资本收益而不是营业收入,且不是重复和系统性的交易。
让我们延伸这个故事,假设在那次交易之后,你发觉买卖古董是个可赚钱的活动,并在网上开始古董售卖的销售宣传。 你把这个爱好变成一种贸易,从而变成一种生意。因此,你出售并从中获得的利润,是可征税的生意收入。
赌博是偶尔为之的一种娱乐形式。如果你只是在测试你的运气或者在随机的时间进行赌博相关的活动,那么从中所赢到的钱是不需缴税的。
但是,如果你是一个专业的赌徒,且这一系列的赌博活动是以有组织性或系统化的方式进行,并可以与你的职业联系起来。 这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可被视为商业收入,且可被征税。
最后,关于税收最容易被误解的话题——非法活动。从逻辑上讲,如果你正在进行着非法活动,你自然就不会想向其他人透露,更不会自动呈报所赚取的盈利。
但是,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第138条文,所有报税的资料都是需要被保密的,即税收局不能向其他人士透露纳税人的报税详情。而且大家要留意的是,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收益或利润都可被视为生意收入。这法令条款不仅适用于合法活动,无论你从事的活动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如果是在经营着贸易活动,就必须为你获得的利润缴税。
因此,尽管听起来很荒谬,但即使你在进行非法活动,你也无法逃避缴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