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大马律师公会认为,誓言要实施良好治理的新政府,当务之急是通过政治意愿继续前进,务必修改2009年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和宪法第122B条,以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为我国设立恰当的民主制度。
该公会重申,取消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内赋予首相在司法选拔和委任程序中的权利,让司法委任委员会(JAC)能独立运作,并设立国会遴选委员会以进行制衡,这些改革对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是必要举措。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今日针对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建议,该委员会5名非当然委员的任命应交给大马律师公会、沙巴法律公会、砂拉越律师公会,及国会遴选委员会等机构决定,而非由首相委任课题,发文告指出,律师公会随时准备协助实现这一倡议。
文告说,公会一直对国内法官的委任程序感到担忧,因为它应不受行政影响,况且设立委员会的初衷就是维持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确保各阶层透明度。
文告指出,该公会一向主张,该委员会应反映出多样性和包容性,并尽可能在各个方面反映普通民众的人口结构,这意味包容大马丰富的多元文化和宗教人口、反映性别和专业实践领域的良好平衡。
“如果委员会组织能反映大马社会情况,它将增强公众对司法机构所做决定的信心和接纳度,因为这些法官基本上代表并做出影响所有国人生活的决定。”
文告说,在修改该法令方面,检讨利益相关者代表的工作应交给法律从业员和总检察长进行,同时也需通过一套适合大马人的标准,在法令第5条文下,选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知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