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财政部规定,涉及招标采购事务的公务员,到海外出差的费用,不得由私人公司支付。
据规定,这些费用,需事先列明在颁给得标者的合约里。
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导,项目得标者的合约里,将纳入这些公务员负责的事项及所需费用。

相关事项包含交货前检查(PDI)、工厂检测(UPK)、工程监督(PMR)、项目汇报(ERM)、验收测试(FAT)、物品移交(TOT)和培训。
费用方面则要列明官员人数、住宿费、伙食费、车马费、其他津贴、公干或受训期限及频率。
“相关出差项目包含确认所采购物品状况、监督进展,以及代表所属单位与承包商对话等,这些项目涉及进行中的工程,必须纳入合约中。
“至于提升单位官员技术的技术转移、培训与保养等公干费用,也要在合约中详细列明细节和费用。”
另一方面,财政部副部长沈志强在受访时证实上述通令内容,并指此举是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程序的透明度和问责度。
“出国公干的条件和数额,也必须列入得标者的合约当中,至于参与竞标的企业在得标前禁止承担这些出差费用,以确保官员能以中立角度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