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高庭法官在一项非穆斯林离婚诉讼中裁定,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改变,前妻已无法享有自动获前夫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埃夫罗玛丽埃特彼得斯说,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的规定,是在丈夫和妻子角色存在明确界限的情况下颁布的。
“大多数女性都是全职妈妈,在经济上依赖丈夫,而丈夫是养家糊口的人。”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导,法官在一名妻子向前夫索取赡养费的诉讼案裁决时说,自该法令生效以来已经过去整整一代人,这些角色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
“女性不再局限于处理家务。女人只待在厨房的日子已经不再复返。因此,女性没有向丈夫索取赡养费的自动权。”
法官说,这项于1982年3月1日生效的第77(1)条文规定,法庭可以命令一名男子向他的妻子或前妻支付赡养费。
这表明法庭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没有硬性规定,男人必须抚养他的妻子或前妻。”
法官补充,法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该法令第78条文下的“经济状况和需求”测试约束,而诉方未能达到“需求”测试,因此辩方没有必要提供赡养费。
案中女起诉人是于2007年8月与前夫结婚,他们有两名孩子,分别为15岁和12岁。
她的前夫是一名金融分析师,并兼职做房地产经纪人,以及经营汽车零件小生意。
2016年9月,她声称在遭受丈夫多年虐待后而离开,并获得了临时保护令,且申请离婚获准。
尽管如此,法官将孩子的唯一监护权判给了母亲,并命令她的前夫每月支付4000令吉生活费给孩子。
法官也允许前夫可探望孩子,但要满足几个条件,包括不得威胁或殴打前妻或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