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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讼公务员未定罪前 公共服务局:不受纪律处分

(吉隆坡7日讯)提醒各政府部门,涉及刑事诉讼的,在未经审判证明有罪前,可被推定为无罪原则,因而不能对有关者采取纪律处分。

“自由今日大马”引述该局的通令报导,指部门负责人必须鉴定其他原因,以在刑事诉讼期间,对被诉讼的官员采取纪律处分。

违反纪律的例子包括未经上级许可收受礼物、玩忽职守、旷工,以及参与政治活动。

通令提及,部门负责人应向总检察长办公室获取法律建议,避免出现纠纷。

有关通令说,根据被告在未经证明有罪前,被推定为无罪原则,任何根据法庭案件而对采取的行动,可被视为非法。


通令也说,部门负责人若发现可对官员采取纪律行动的原因,必须向相关的纪律当局提交该官员涉嫌违法的报告,以便对有关者展开诉讼。

据了解,过去因法庭案件而被解雇的,在法庭洗清罪名后必须复职,因有关解雇被视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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