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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注册 孩子无国籍 大专生10年申请 路茫茫

苏桐劲希望其第三份公民权申请尽快获批,让他能成为真正的大马人。
苏桐劲叙述因为没有身分证,而在生活上面对的难题。
苏桐劲的第一份报生纸左下角,注明“外籍人士登记”和“第13条文的申请”字眼。
苏桐劲在2016年,获知其第一份公民权申请被驳回后,也获国民登记局发出一份红色报生纸,证实他是非大马公民。

(加影17日讯)就读本地私立大学的华裔大专生,因华裔父亲和缅甸籍母亲没注册结婚,而在出世后成为非婚生孩子,无法获得

无辜沦为无人士的苏桐劲,如今殷切期望其第三份公民权申请可尽快获批,以让他能成为真正的大马公民,并可在毕业后顺利求职。

现年23岁的苏桐劲日前在接受《中国报》访问时,叙述他在这些年来因为没有公民权,而在生活上遭遇的各种难题,并且在经历近10年的漫长等待后,因其公民权申请仍未获批,而令他对未来感到迷茫的心声。

苏桐劲有一名比自己年长一岁的哥哥苏俊旺,他们分别是于1999年9月20日和2000年9月19日,在吉隆坡的一家私人医疗中心出世;父亲是来自霹雳州的苏观光,至于母亲则是缅甸人。


苏桐劲展示自己于2000年,获国民登记局发出的第一份报生纸。

由于父亲在哥哥和他出生时,尚未与当时已离开其身边的第一任妻子正式申请离婚,因此没办法和其缅甸籍母亲注册结婚,导致他和哥哥出世后成为非婚生小孩,双双无法获得

根据苏桐劲于2000年9月22日,获得吉隆坡发出的报生纸,其报生纸的左下角,注明一般大马人的报生纸上,不会出现的字眼,即“外籍人士登记”(Daftar Orang Asing)和“第13条文的申请”(Permohonan Seksyen 13)。

当时苏观光当年没意识到上述情况的严重性,因此不知道儿子在出生后只获报生纸,却没获公民权。

13岁方知没公民权

上述“第13条文的申请”,是指根据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办理非婚生小孩(俗称私生子女)的双亲,为孩子申办报生纸的程序。

苏桐劲说,父亲是在他13岁那年,带他到宜力申办身分证时,才发现他是非公民,因此无法申办大马卡。

两任内长 驳回苏桐劲申请

苏桐劲在13岁那年无法申办身分证后,苏观光至今已3次为儿子向内政部申请获得公民权,但时任内政部长分别于2016年和2020年,在未提供任何理由下,驳回2份申请。

2016年和2020年的时任内政部长,分别是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和拿督斯里韩查再努丁。

如今,苏桐劲希望现任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迪安,可批准父亲于2021年9月13日,第3次根据联邦宪法第15A条款,为他提呈的公民权申请。

联邦宪法第15A条款赋予中央政府特别权力,只要是在政府认为恰当的特殊情况下,就可以让任何21岁以下的人士,注册成为公民。

苏桐劲说,其父亲是于2013年11月26日在宜力,第一次为他提呈公民权申请,而此申请于2016年2月29日遭驳回后,父亲接着到江沙,为当年16岁的他提呈第二份的申请。

无奈的是,苏桐劲的第二份申请在他20岁那年,即2020年12月17日遭驳回。

他指出,父亲在他年满21岁的一周前,在宜力为他提呈第三份申请,而他目前仍在等待这份申请的结果,希望最终迎来佳音。

精算学位将到手
担心无证找不到工

苏桐劲目前在国内一所私立大学就读精算学科系,担忧自己在毕业后,将无法求职,难以报答资助其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亲戚恩情。

他将在5月应考最后一个学年的期末考试,但就算是通过考试而顺利毕业,也会因为没身分证,而难以就业。

“即使拥有精算学学位,我也无法在国内找到工作。”

苏桐劲是于2019年5月入学,但至今还未完成为期3年的课程,是因为他意识将在毕业后陷入上述窘境,因此于2021年完成实习后,选择在一些学期报读比较少科目,所以没如期毕业。

然而,无论是多不愿面对的现实,始终都会到来;苏桐劲在最近开始觅职,就无可避免地经历他早已预见的挫折。

“我最近有开始找工,他们(雇主)都要(求职申请)附上身分证或护照,要不然都不接受;我对未来感到迷茫,不知如何是好,感觉前途一片黑暗。”

求诊需先付费 带病离开医院

由于没有公民权,苏桐劲不能如同龄朋友般,享有公民基本权利和服务,例如收费廉宜的公共医疗服务、考取驾照、申请护照、使用电子钱包及开设银行户头。

不过,相比一些因无报生纸,而在求学路上面对困难的无孩童,苏桐劲可说是比较幸运,因为他还有报生纸,顺利在霹雳州报读华小和独中。

他先在宜力中华华小和江沙崇华独中,完成中小学教育,最终成功以独中统考成绩,报读大学。

然而,与其他无孩子处境一样,苏桐劲也因没有身分证,在生活上面对诸多阻碍;包括在中学毕业后,曾想申请各种援助金和助学金,以减轻资助其学费姑姑负担,但遭拒。

“很多助学金申请,都是需要身分证和大马公民才能申请,我不是公民,所以就没申请。”

他也曾因身体不适,到江沙政府医院求诊,但到医院后因没身分证,而被要求先付费40令吉,当时身上没40令吉的他独自忍住不适,无奈地默默离开医院。

同学嘲笑是外劳 这玩笑伤了他

苏桐劲的中学同学曾因他没有身分证,而嘲笑他是“外劳”,但是这一句看似不经意的玩笑,令明明在大马土生土长的他,感觉十分难受。

“其实我都不是外劳,听到后就会不开心,但也不敢和别人说这件事,因为别人会觉得很奇怪,为何我会没有身分证,好像我犯法,但我都没犯法。”

不仅如此,没有一张大马卡在身,也让苏桐劲欠缺安全感,令他有时出外看到警察,会感到害怕。

实际上,苏桐劲在成长过程中,一直对自己不是大马公民和没有身分证的情况懵懂无知,直至身边的同学在他16岁那年,纷纷开始谈论有关为何他没有身分证一事,才令他真正思考何以自己没有大马卡。

“我在当时没这方面的知识,是过后上了大学,我慢慢上网搜寻资料,才知道原来我的情况是无。”

大使馆证明 不是缅甸公民

苏桐劲于2021年12月17日前往缅甸驻马大使馆,获大使馆签发的一份文件,缅甸没有发出护照和任何公民权的证件给苏桐劲,因此意味后者不是缅甸公民。

苏桐劲在获得上述文件后,就于2022年初把文件邮寄到内政部,藉此证明自己的无身分。

他指出,其缅甸籍母亲在他2岁那年就离开,始终没和其父亲注册结婚,而父亲则因工作关系,当初在他出世后,把他带回位于宜力的祖母家,由祖母和姑姑照顾。

他说,现年59岁的父亲是在芭场砍伐树桐,由于工作地点不是在霹雳州,因此鲜少回家。

他指出,除了父亲,其生活费和学费也获父亲家人资助,当初曾想放弃到大学求学,所幸获姑姑鼓励,才继续念大专。

苏桐劲从小在没有母爱的环境下长大,因此性格比较文静,但细心的姑姑仍能察觉他对前途感到迷茫的心情,不忘贴心安慰他不要为此烦恼。

《中国报》助反映 内长跟进申请

本报代苏桐劲向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迪安反映其遭遇,结果获得部长亲自回复本报,促请苏桐劲把与其公民权申请有关的文件,直接发送给他。

苏桐劲获知后,已第一时间把文件发送给赛夫丁,并获部长回应指将跟进其申请进展。

为获一纸公民权,苏桐劲此前尝试积极寻找多名朝野国会议员协助,从中获得一名议员为他致函时任的韩查再努丁,却也曾面对一些人民代议士,直接表明爱莫能助或不愿相助的情况。

苏桐劲曾在向政党领袖求助的过程中,了解到若父亲是大马籍但母亲是外籍人士的非婚生孩子,政府的立场是这些孩子的,应依母亲而定,但他对此感到不解。

“为什么他们会觉得我是应该跟缅甸的(母亲)?我的妈妈都离开我了,我应该是拿到IC(大马卡)的,我在这里出生和生活,小学到大学都在这里念书,为什么我拿不到公民权?”

兄弟冀通过民事诉讼力争

苏桐劲和兄长苏俊旺在公民权申请被内政部驳回后,无奈诉诸法律,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力争应有的公民权。

内政部分别是于2016年2月29日和2020年12月17日,驳回苏俊旺的2份公民权申请。

苏桐劲解释,他和哥哥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5A条款,提呈公民权申请,但哥哥的申请于2020年再次被驳回后,获告知已年满21岁的他,已无法再通过该条款提呈申请。

为此,苏桐劲通过网络搜寻资料,阅读有关公民权申请的法庭案件后,得知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法庭申请宣判他们可依法获得公民权,因此兄弟俩于2022年10月17日,在怡保高庭入禀上述民事诉讼。

根据诉状,苏桐劲和苏俊旺在申请中,把登记官和政府列为答辩人,寻求法庭发出庭令,谕令登记官重新登记他们为大马公民。

诉状指出,申请人是以在大马出生,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与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文同读下,依法自动获得公民权为由,寻求获得上述庭令。

在大马出世 非自动成为公民

根据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7条文,所有在大马出世的婴儿,都需向登记出生,可登记人士包括父亲、母亲、监护人或是获知有关婴儿出世的人士。

然而,这不意味着在大马出世,并获得发出报生纸的孩子,将会自动成为大马公民;政府目前立场是孩子能否成为公民,取决于亲生父母及双亲在孩子出世时的婚姻状况。

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分别以绿色和红色的报生纸,区分公民和非公民,也避免孩童双亲或在国内诞下孩子的外籍人士,以为孩子拥有该局发出的报生纸,就会自动成为大马公民。

非婚生子是否获公民权
黄佳敏:依宪法定夺

执业律师黄佳敏接受本报访问时解释,政府是根据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文与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7条文同读的情况下,定夺非婚生小孩是否可获公民权。

上述第1(a)条文阐明,每名于马来西亚日当天或之后,在大马出生的人士,只要在出世时的双亲其中一人,是大马公民或永久居民,将依法自动成为公民。

黄佳敏

黄佳敏说,根据政府目前对上述第1(a)条文的诠释,可获公民权的人必须是在大马出世、双亲其中一人是大马人,以及双亲必须在孩子出世时,已经正式注册结婚。

然而,她指出,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即有关公民权的附加规定第17条文阐明,若有关人士是非婚生小孩,那在这部分规定中提及的“父亲”、“家长”或是“家长其中一人”,将被诠释为小孩的母亲,因此,她说,若一名孩子在出世时,其大马籍父亲和外籍母亲没有正式注册结婚,那政府根据上述第17条文所采纳的立场是这名非婚生孩子的,应依照母亲而定。

她指出,按照政府对上述第17条文的诠释,如果未成婚的母亲是大马籍,那她诞下的非婚生孩子,将有资格依照其,自动获得

她直言,上述情况是属政府根据双亲性别,歧视孩童的一种形式,而这也违背联邦宪法以血缘关系定夺法原则。

她建议,在此事上,无论家长在孩子出世时是否已注册结婚,只要在国内出世的孩子,能按照上述第1(a)条文,证明双亲其中一人是大马公民或永久居民,那就应自动认可他们是大马公民,并可依法自动获得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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