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1日综合电)中国作为全球最大“无人机”出口国,研发技术存在被他国利用的潜在威胁,对此,大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4部门,在周一联合发布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这项无人机出口管制公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满足“特定功率以上”、“含一定技术指标载荷(红外线、合成孔径雷达、目标指示雷达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物项框列,未经允许不准出口。
相关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四种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的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包括: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包括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的红外成像设备;作用距离大于5000米,且具有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及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公里、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等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四、干扰范围大于5000米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相关出口商须将出口合约、协议;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备齐,交由省级商务主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文 综合报导
图 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