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5日讯)上诉法庭宣判,医生有权使用伊维菌素(Ivermectin)作为治疗患者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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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阿布峇卡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认为,注册医生只能出于治疗目的给予伊维菌素患者,并遵守1952年毒药法令第19条文和1952年毒药条例。另两司为法官阿都卡林和柯林劳伦斯。
该判决是为了回答马来西亚功能与跨学科医学促进会主席威占德兰和仄阿米尔上诉时,向法庭提出的两个问题。
“我们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阿布峇卡在宣读判词时说,法庭同意上诉人代表律师的论据,即本案不涉及承认伊维菌素作为治疗新冠肺炎的替代疗法。
相反,法官说,法庭只是被要求确定医生是否有权根据其专业判断,以提供在毒药法令中被列为B组的药物,包括伊维菌素给患者。
上诉庭也不同意高庭的裁决,即该上诉相等于上诉人对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和因持有伊维菌素而提控一名医生的附带攻击。
法庭也谕令政府支付3万令吉的堂费给上诉人。
两年前,在冠病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卫生部官员突袭了仄阿米尔在安邦的一家诊所,并扣押在诊所发现的伊维菌素,理由是它不是注册产品,且根据法律,医生不得出售或分发该药物。
仄阿米尔随后因此而被控上推事庭。此案仍在审理中。
随后,大马功能与跨学科医学促进会和仄阿米尔入禀吉隆坡高庭,寻求解释毒药法令的某些条款,并主张医生可根据专业判断提供伊维菌素给患者。
然而,政府和卫生部反驳说,允许医生这样做就等于制定新的公共卫生政策。
高庭当时同意政府的主张,并驳回了此案,认为申请人提起诉讼,是对调查和提控的附带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