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讯)上诉庭三司指出,华淡小的成立与存在,不仅是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而且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的保障。
联邦宪法第152(1)和第152(1)(b)条款阐明,马来语是我国的国语,但该条款的内容均不损害中央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保留和继续使用及学习其他社群语言的权利。
法官阿兹祖在宣读判词时说,三司认为,由于第152(1)(b)条款存在“保留和继续”的字眼,因此第152条款,不应被解读为限制政府保留使用国家独立前已被采用的语言以及采取举措继续使用该语言的权利。
他指出,使用华语和淡米尔作为教学媒介语的华淡小,在我国联邦宪法出台和被采用前就已存在,是不受争议的事。
“(上诉人)不能辩称宪法的起草人,有意令使用非马来语和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学校沦为非法和违宪,因为若然如此,这类学校将在联邦宪法被采用后,就被关闭和废除。
“如果在国家独立前的学校,获准使用非马来语的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那政府随后在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下,拥有保留和继续使用该语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