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宪法专家莫哈末法迪说,过去几天争论不休的地方选举课题,基于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下的地方选举,已于1976年废除,所以是无法落实。
他说,选委会也无法落实地方选举,因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条文阐明,市议员是以委任的。
“政府在废除有关条文,也参考了多项研究和报告,这当中包括1968年阿迪纳哈班(Athi Nahappan)报告。”
他说,政府当时是基于人民之间的团结,而决定废除有关条文。
此外,选委会前副主席拿督旺阿末接受《每日新闻》访问时说,地方选举是各州的权限,但在联邦宪法第95A条款下阐明,若要恢复地方选举,就必须要在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决定。
他说,若要恢复地方选举,就必须修改法令,包括重新恢复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
“对我个人而言,以国家目前的地位,并非适合恢复地方选举,因各地方的选民架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