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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法庭修正案 严惩异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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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9日讯)首相署部长(宗教事务)拿督莫哈末纳因指出,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修正案,将对与异端有关的罪犯,例如传播和参与异端,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他说,目前,1997年伊斯兰刑事犯罪法(联邦直辖区)第12条文规定,异端罪最高只能被处以3000令吉罚款或最多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与异端有关的法律,被认为是宽松的,因此仍有许多人趁机向公众传播不正当的信念。”

莫哈末纳因
莫哈末纳因

他说,当局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正在努力修订该法令,以提高伊斯兰法庭对所有刑事犯罪的处罚上限,即3年监禁、罚款5000令吉和6下鞭刑。

莫哈末纳因昨日到访Media Mulia集团后,这么指出。


他说,这项法律在1984年曾修订,如今距离上次修正已经是40年前的事情。

询问何时可以修改该法令时,他说,该部计划今年会实现这一目标,但这取决于于跟各州接触的情况。

他说,虽然这是国会法案,但执行则由各州属决定。

“他们将根据各自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执行。因此,政府正在与各州接触,商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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