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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夫签署“婚内有情妇”协议 妻子反悔 法庭不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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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8日讯)人妻向法庭申请,宣判她和富商丈夫签署,允许丈夫婚内有情妇的协议无效。法庭今日以妻子是在知情下签署协议为由,驳回她的申请。

此外,该名妻子也向一名她声称是丈夫私通对象的人士—“GEN”索偿,惟这项申请也遭到驳回。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导,这名新加坡籍妻子“HLC”与前任丈夫育有两名孩子,离婚后与富商“PTL”于1997年8月结婚,两人育有5名孩子,双方在结婚后一个月即签署协议,允许男方婚内可拥有情妇。

惟妻子后来反悔,声称自己是在不知情、遭到威胁和压力的情况下签署协议。

Justice and law concept.Male judge in a courtroom with the gavel, working with, computer and docking keyboard, eyeglasses, on table in morning light


案件承审法官埃芙罗玛丽亚特在一份长达87页的书面判词中提及,非穆斯林配偶之间的协议,是受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56条文承认。

她说,只要没有违法,配偶双方皆有权根据个人意向和需求,对婚姻关系和生活习惯做出选择。

她也在判词中指出,妻子在协议的每一页都有签名,因此不知情、遭到威胁和压力下签署协议的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这名妻子与丈夫婚后育有5名孩子,她为了自我保障和便利,选择维持这段婚姻。

“同样的,该名丈夫也基于妻子当时未婚先孕,怀了他们的孩子,基于一份责任感才结婚;婚姻和家庭破裂,双方都有责任。”

此外,法官也指示富商赔偿其妻子1万令吉赔偿,以及另6000令吉供两名孩子的赡养费,同时也指示均匀分配夫妻俩婚内的共有财产,例如不动产、车辆、现金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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