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高庭法官拿督阿斯兰提醒下级法官和推事,他们没有法律权力在控方结案前,宣告面对刑事控状的被告无罪。
“自由今日大马”引述他说,即便他们认为被告面对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如此。
他提到,首席法官在处理撤案申请时,必须先确定控方未来是否打算追究此案,表明只有控方确认无意继续刑事提控后,初审法庭才能宣判无罪释放。
“当检察官因面对困难,如无法找到重要证人而无法让案件继续审理,也未能让法庭确信在批准休庭后,能在合理时间内继续案件审理,那主审法官应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处被告无事省释(DNAA)。”
不过,他说,必须谨慎行使这自由裁量权。
阿斯兰是针对士拉央地庭在控方结案前,宣判两名涉及4项藏毒控状的被告无罪,而控方就此裁决提出上诉一案,如是指出。
由于该案的重要证人,即其中一名被告女友下落不明,据信她在新加坡工作,控方提出DNAA申请。
两名被告艾文和加纳纳登正对此裁决,提出上诉。
阿斯兰在23页的判词中表明,联邦宪法没有授权下级法庭以对被告的指控毫无根据为由,宣告被告无罪的权力。
他引用1991年卡巴星等人诉检察官一案的裁决,强调撤销控罪的权力属于高庭,而在早期阶段,下级法庭可在听取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后,宣判被告无罪。
他提醒下级法官和推事,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文赋予总检察长裁量权决定是否发起、进行或终止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