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6日讯)高庭今日裁定,由于控方的举证存在漏洞和疑点,且2名警察的证词出现严重的矛盾之处,因此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宣判一名被控1项贩毒和2项拥毒罪名的华裔前水果贩无罪释放。
高庭司法专员哈兹丽娜今早宣判,基于控方无法证明现年62岁的江永财(译音)贩毒和拥毒表面罪名,因此她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f)条文,裁定被告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江永财于2021年3月4日早上大约7时55分,在位于雪州鹅唛县甲洞乌沙哈再也花园的住家,贩运135.59克的危险类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因此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他也被控于同一时间和地点,拥有76.86克的毒品克他命和32.59克氟溴唑仑(Flubromazolam),因此分别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和毒药法令第30(3)条文。
哈兹丽娜宣判时说,第2名控方证人,即化学师沙拉瓦南供证时,证实警方当年从摆放在被告住家门旁鞋架上的一个塑料箱内,起获装在一个黑色纸袋内的200粒“5仔”,是属重达32.59克的氟溴唑仑。
她指出,该名化学师也证实,警方从上述塑料箱起获的2包装有粉状类和4包装有粒状晶体的毒品,分别是克他命和冰毒。
她接着说,控方在证明上述毒品是否为被告所知和保管一事上,全是靠第3和第4名控方证人,即到被告住家展开搜查行动的警员里扎艾芬迪和警官哈欣德拉曼的证词举证,但两者的证词出现严重的矛盾之处。
哈兹丽娜说,第3名控方证人,即于2021年3月4日到被告住家展开搜查行动的警员里扎阿芬迪供称,被告是在被警方扣上手铐前,向警方指向装有毒品的位置,但第4名控方证人,即搜查官哈欣德拉曼却指被告是在被铐后,向警方指向装有毒品的位置。
她指出,他们俩是在辩方盘问时,如是供证,但控方之后却没针对上述出现严重矛盾的证词内容,重新询问证人。
“根据这2名证人的证词,被告的妻子和孩子,也居住在其住家,但控方没传召他们出庭供证,因此在证明所起获的毒品是由被告所知一事上,控方的举证存在疑点和漏洞。”
她宣判时说,哈欣也承认自己没按照1952年毒品法令第37A条文,在江永财被扣上手铐后和向警方指出装有毒品的位置前,警告江氏指他向警方说的一言一语,或会成为呈堂证供。
“因此,第3和第4名证人供称毒品是在被告指出(位置)后而被起获的证词,法庭不能接纳,”
此案是于2月13日开审,控方传召5名证人出庭供证后,在3月26日宣告完成举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