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前董事拿督仄阿都拉指出,该公司曾把借贷所得的36亿令吉资金汇入子公司一事,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决定,若纳吉当年根据SRC公司董事局的建议行事,那该公司将不会蒙受任何损失或至少可把任何损失减至最低。
他指出,纳吉针对SRC公司把资金注入子公司进行投资,而蒙受的亏损一事,归咎于他和其他董事,是毫无根据及事后萌生的想法。

他说,纳吉曾签发股东决议,指示SRC公司把向退休公务员基金局(KWAP)借贷所得的36亿令吉资金,汇入SRC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BVI)注册的子公司,即SRC国际(马)有限公司(SRC BVI)。
他忆述,根据由纳吉签发的股东决议,SRC公司把上述资金汇入子公司的瑞意银行户头,是为了让子公司用于进行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的投资。
SRC公司起诉纳吉犯下渎职、失信和违反受托责任等过失,并向纳吉索偿逾亿美元的民事诉讼,今日在高庭续审,被列为此案第三方之一的仄阿都拉(76岁)是在其书面证词中,这么说。
一马发展公司(1MDB)是于2012年2月14日,把原本是该公司子公司的SRC公司股份,转让给财政部长机构,因此纳吉当年身为时任财长,是SRC公司的股东,即财长机构的代表。
仄阿都拉指出,纳吉当年身为时任首相和财长,是SRC公司的名誉顾问,在掌管该公司的架构中被赋予非常广泛的权力。
他说,虽然他当年是SRC公司董事,但不认为自己有权否决纳吉要把上述资金,汇入SRC BVI公司的主意,因为纳吉已就有关投资事宜作决定。
一年时间套现投资
“聂法依扎诸多推塘”
仄阿都拉供称曾给予SRC公司前总执行长聂法依扎为期一年,以将该公司把36亿令吉资金,汇入SRC BVI公司进行的投资套现,但聂法依扎当年总是诸多藉口来推塘。
“事实上,曾有一次在美元走强时,我要求(SRC公司)在一年内,将投资套现,此事未能实现,我因此辞去公司董事一职。”
他接受纳吉代表律师莫哈末法汉盘问时说,每当SRC公司董事局要求把投资套现,以让资金回流该公司时,聂法依扎总是给予藉口,例如美元走弱,因此这将令该公司蒙受亏损。
他直言,对聂法依扎种种藉口感到不满,因为董事局是在美元走强时,劝告声称能直接联络纳吉的管理层,把投资套现。
他之后接受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盘问时,也直言他对聂法依扎没能让资金回流公司一事,感到非常不满,因此最终辞去SRC公司董事一职。
仄阿都拉坦言,他辞去董事一职也有其他原因所致,当中包括他对公司的运作方式感到不满。
纳吉曾写信下达指示
不应干预子公司运作
仄阿都拉揭露,纳吉曾经通过一封信函下达明确指示,说明SRC公司不应干预子公司,即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SRC国际(马)有限公司(SRC BVI)运作。
他在接受纳吉代表律师莫哈末法汉盘问时,说明他很肯定上述信函确实存在。
仄阿都拉也直言,SRC公司不是一间正常的公司,因为在该公司事务上,董事局是先接获公司股东指示,反之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公司是董事局先就公司事务作决定,之后才交由股东批准。
“但在这里(SRC公司),是股东(代表财长机构的纳吉)下达指示让董事局遵循;不幸的是,SRC是一间不同寻常的公司,由时任首相担任名誉顾问,因此无法如正常公司般运作。”
诉方在此案中,主张SRC公司的部分资金,经汇入SRC BVI的瑞意银行户头,接着被用于在海外进行涉及信托基金的投资交易后,流入纳吉的个人银行户头,因此向他索偿逾亿美元款项。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法鲁兹将于周四(9日),继续聆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