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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聂法依扎没套现36亿 无证据证明纳吉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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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9日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前董事拿督仄阿都拉承认,他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前总执行长聂法依扎,之所以没把SRC公司注入子公司36亿令吉(逾8亿6440万美元)进行的投资套现,是因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所下达的指示所致。

他也坦承,他在书面证词中,指纳吉就SRC公司把36亿令吉资金注入子公司进行投资,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一事,归咎于他和其他董事,形容为“事后萌生的说辞”,是属其个人观点。

上述SRC公司的子公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BVI)注册的SRC国际(马)有限公司(SRC BVI)。

纳吉(中)在多名监狱局官员的押送下,到法庭聆听案件审讯内容。


SRC公司起诉纳吉犯下渎职、失信和违反受托责任等过失,并因此向纳吉索偿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民事诉讼,今日在高庭续审,被列为此案第三方之一的仄阿都拉,在接受纳吉的代表律师莫哈末法汉的盘问时,这么说。

仄阿都拉指出,每当SRC公司董事局要召开会议时,聂法依扎总是会向董事局声称自己已会见纳吉,并将在会议后,再次会见纳吉。

然而,莫哈末法汉沙菲宜接着根据其当事人纳吉向他传达的说法,主张聂法依扎其实当年几乎没有会见纳吉,而纳吉难以记起自己曾和聂法依扎互动的情况。

仄阿都拉随后答说:“抱歉,我不知道此事。”

他昨日供称曾给予聂法依扎为期一年,以将该公司把36亿令吉资金,汇入SRC BVI公司进行的投资套现,但聂法依扎当年总是诸多藉口来推塘。

诉方在此案中,主张SRC公司的部分资金,经汇入SRC BVI的瑞意银行户头,接着被用于在海外进行涉及信托基金的投资交易后,流入纳吉的个人银行户头,因此向纳吉索偿逾亿美元款项。

纳吉没签股东决议批准 在新国瑞意银行开户头

仄阿都拉指出,虽然纳吉身为SRC公司股东,即财长机构的代表,没签发股东决议批准SRC BVI公司在曾设于新加坡的瑞意银行分行开设公司户头,但纳吉曾通过信函指示SRC公司,把借贷所得的36亿令吉资金,汇入该子公司的银行户头。

他说:“因此,你自然而然需要开设户头,才能把钱汇入户头。”

仄阿都拉在接受此案诉方,即SRC公司的代表律师加纳纳登盘问时证实,他是于2011年8月,受委担任该公司董事。

较早前,他在接受莫哈末法汉的盘问时说,他于2013年4月30日辞去董事一职,是因为不满聂法依扎,未能把该公司将36亿令吉资金,汇入SRC BVI公司进行的投资套现,以让资金回流SRC公司。

诉方在此案主张纳吉,利用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40亿令吉,从中为自己牟利,牟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款项,并在过程中导致SRC公司蒙受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失。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法鲁兹将于5月20日,继续聆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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