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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总修章建议 延长总会长任期至3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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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4日讯)华总建议修改章程,中委会成员的任期一概为3年,连选得连任,唯总会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3届,若总会长职位悬空,将由署理总会长自动递补,唯接任总会长者,其任期一概不当一届计算。

根据现有章程的第19章,中委会成员的任期一概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唯总会长之任期不得连续超过2届。若遇总会长职位悬空缺时,将由署理总会长自动递补之,唯接任总会长者其任期一概不当一届计算。

根据委员会对第8章的修章建议,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从目前的不超过60人减至不超过53人,总会长有权推荐不超过14名中央委员,惟需获得中委会通过。

委员会建议修改第4章的会员部分,删除编号 4.1.1创会会员及列明13州创会会员单位。

第5章的修改建议为,任何创会会员代表或中央委员会成员违反章程或其行为有损华总声誉,中央委员会可酌情罢免,撤除或暂停其职务及权益一段时期,期限以轻重为考量。在任何行动开始之前,必须以书面告知有关人士罢免,撤除或暂停其职务及权益的原因,同时给予机会让有关人士亲自辩解。除非有关人士提出上诉及经由会员大会推翻中央委员会之议决,否则有关罢免,撤除或暂停之行动必须执行。


现有章程的退会及中止会员籍部分,阐明 除了创会会员,任何会员违反章程或行为有损声誉,中央委员会可酌情开除起会员籍或暂停其会员籍一段时期。在开除或中止会员籍前,必须以书面告知有关会员开除或暂停其会员 籍的原因,同时给予机会让有关会员亲自辩解。除非有关会员提出诉及经由会员大会推翻,有关暂停或开除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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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 4章会员
4.1 本会会员分为
4.1.1 创会会员:
马来西亚各州之中华大会堂或华总时任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委会)认同之该州华人社团最高机构。
4.1.2 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必须是注册的全国性华团总会或联合会,由华总中委会决通过及书面邀请加入方准。
全国性华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至少7个州的分会或来自7个州的联合会会员。
(2) 其会员总数至少75% 为华裔。凡其华裔会员人数低于会员总数之75%,即自动丧失本会会员籍资格。
(3) 其委派至本会的代表必须是华裔。

修改建议
第4章会员
4.1 本会会员只限一类型称为创会会员,即马来西亚13州之中华大会堂或华总时任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委会)认同之该州华人社团最高机构。创会会员单位如下:
a. 槟州华人大会堂
b. 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
c. 霹雳中华大会堂
d. 森美兰中华大会堂
e. 马六甲中华大会堂
f. 吉兰丹中华大会堂
g. 登嘉楼中华大会堂
h. 彭亨华人社团联合会
i. 砂拉越华人社团联合会
j. 沙巴中华大会堂
k. 柔佛中华总会
l. 吉打华人大会堂
m. 玻璃市华人大会堂
(删除编号 4.1.1创会会员及列明13州创会会员单位)
4.1.2 (删除)


原文
第5章退会及中止会员籍
5.2 除了创会会员,任何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为有损本会声誉,中央委员会可酌情开除起会员籍或暂停其会员籍一段时期。
在开除或中止会员籍前,必须以书面告知有关会员开除或暂停其会员籍的原因,同时给予机会让有关会员亲自辩解。除非有关会员提出诉及经由会员大会推翻,有关暂停或开除必须执行。

修改建议
第5章退会及纪律处分
5.2 任何创会会员代表或中央委员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其行为有损本会声誉,中央委员会可酌情罢免,撤除或暂停其职务及权益一段时期。期限以轻重为考量。在任何行动开始之前,必须以书面告知有关人士罢免,撤除或暂停其职务及权益的原因,同时给予机会让有关人士亲自辩解。除非有关人士提出上诉及经由会员大会推翻中央委员会之议决,否则有关罢免,撤除或暂停之行动必须执行。


原文
第6章收入来源
6.2 普通会员入会基金为五百元,每年会费为五百元。
6.3 常年会费须于每年四月杪前缴清,否则将丧失选举权和被选权。
6.4 本会藉出租会所大厦空间或其他不动产所得收入或利润用来实现本会宗旨的用途上。

修改建议
第6章收入来源
6.2 (删除)
6.2 常年会费须于每年四月杪前缴清,否则将丧失选举权和被选权。(修改编号,6.3 –>6.2)
6.3 本会藉出租会所大厦空间或其他不动产所得收入或利润用来实现本会宗旨的用途上。 (修改编号,6.4 ->6.3)


原文
第7章会员大会
7.1 会员大会
7.1.1(i)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创会会员可各派出十名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普通会员则可各派出两名代表出席,其中一名代表须是其会长或主席,另一名代表则须是署理会长或署理主席,副会长或副主席,总秘书或副总秘书,总财政或副总财政中的一人。每一位代表都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权。每名代表只有一票。
7.1.4 在选举年会员大会中,创会会员代表从当然中央委员的候选人中投票选出一名总会长,一名署理总会长以及五名副总会长,唯另外保留两个副总会长名额分别给沙巴及砂拉越大当然中央委员,若上述两位沙巴及砂拉越当然副总会长有参与竞选总会长或署理总会长之职位,保留之名额当自动取消论。即副总会长之职位在任何时刻最少为五名最多则不超过七名。
7.1.5 在会员大会中,普通会员代表从普通会员的会长或主席中投票选出不超过三位副总会长。
7.1.6 在会员大会中,创会会员代表从创会会员代表中投票选出廿一名中央委员。
7.1.7 在会员大会中,普通会员代表从普通会员代表中投票选出不超过九名中央委员

修改建议
第7章会员大会
7.1 会员大会
7.1.1(i)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创会会员可各派出十名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每一位代表都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权。每名代表只有一票。(删除有关普通会员代表条文;“普通会员则可各派出两名代表出席,其中一名代表须是其会长或主席,另一名代表则须是署理会长或署理主席,副会长或副主席,总秘书或副总秘书,总财政或副总财政中的一人。”)
7.1.4 创会会员的名誉顾问或名誉会长,凡受创会会员委派为合格代表,既是华社卓越杰出翘楚。本会秉持海纳百川,广纳贤才,经深思熟虑允准有权参选总会长职以期服务本会华社及国家。(新增条文)
7.1.5 在选举年会员大会中,创会会员代表从当然中央委员的候选人中投票选出一名总会长,一名署理总会长以及五名副总会长,唯另外保留两个副总会长名额分别给沙巴及砂拉越大当然中央委员,若上述两位沙巴及砂拉越当然副总会长有参与竞选总会长或署理总会长之职位,保留之名额当自动取消论。即副总会长之职位在任何时刻最少为五名最多则不超过七名。(修改编号7.1.4为7.1.5)
7.1.5 (删除原文)
7.1.6 在会员大会中,创会会员代表从创会会员候选人中投票选出廿一名中央委员。(修改“从创会会员代表中”为“创会会员候选人中”字眼)
7.1.7 (删除原文)


原文
第8章委员会
8.1 中央委员会
8.1.1 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不超过六十名。
8.1.1.1 十三位创会会员的会长或主席为当然中央委员;
8.1.1.2 在会员大会中从普通会员的会长或主席中选出不超过三位副总会长;
8.1.1.3 在会员大会中从创会会员代表中选出廿一名中央委员及从普通会员中选出不超过九名中
央会员;
8.1.1.4 总会长有权推荐不超过十二名人选为中央委员,惟需获得中委会通过委任之;
8.1.1.5 青年团团长及妇女部主席自动成为中央委员。
8.1.5 中委会之下,可设青年团及妇女部;青年团团长及妇女部主席可自动成为中央委员。青年团与妇女部可依据各自的章则展开活动,惟两个单位的章则必须事先获得中央委员会之批准

修改建议
第8章委员会
8.1 中央委员会
8.1.1 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不超过五十三名。(修改人数)
8.1.1.1 十三位创会会员的会长或主席为当然中央委员;(维持原文)
8.1.1.2 (删除)
8.1.1.2 在会员大会中从创会会员候选人中选出廿一名中央委员;(修改编号,8.1.1.3->8.1.1.2及条文)
8.1.1.3 总会长有权推荐不超过十四(14)名人选为中央委员,惟需获得中委会通过委任之;(修改编号,8.1.1.4 ->8.1.1.3, 增加委任名额)
8.1.1.4 青年团总团长和青年团秘书及妇女部主席和妇女部秘书共四人自动成为中央委员。(修改编号 8.1.1.5 –>8.1.1.4, 及增加“华总青秘书及华总妇女部秘书为中央委员”)
8.1.1.5 根据 7.1.4 条文获得特别竞选资格而获选者(增加条文)
8.1.5 中委会之下,可设青年团及妇女部;青年团总团长和青年团秘书及妇女部主席和妇女部秘书共四人可自动成为中央委员。青年团与妇女部可依据各自的章则展开活动,惟两个单位的章则必须事先获得中央委员会之批准。(修改条文, 增加“华总青秘书及华总妇女部秘书为中央委员”)


原文
第10章 财政条款
10.1 本会所有收入款项以本会名义存入有中央委员会指定的银行户口,银行文件签署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之。总财政可保留不超过五千元现款作为零用钱。青年团团长及妇女组主席可以批准每项不超过三千元的开销。总秘书可批准常用固定支出及每项不超过一万元的开销。总会长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五万元的开销。中委会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开销;凡每项超过五十万元的开销得由会员大会通过之。以上所提之开销不包括也不限制任何特定活动之开销数额。

修改建议
第10章 财政条款
10.1 本会所有收入款项以本会名义存入有中央委员会指定的银行户口,银行文件签署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之。总财政可保留不超过一万元现款作为零用钱。青年团团长及妇女组主席可以批准每项不超过三千元的开销。总秘书可批准常用固定支出及每项不超过一万元的开销。总会长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五万元的开销。中委会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开销;凡每项超过五十万元的开销得由会员大会通过之。以上所提之开销不包括也不限制任何特定活动之开销数额。(修改条文)


原文
第14章 顾问/会所发起人/名誉会长
14.3 各创会会员可推荐不超过两名该会卸任会长,由本中委会敦请为顾问。现任中委会委员不能被委任为顾问。

修改建议
第14章 顾问/会所发起人/名誉会长
14.3 各创会会员可推荐不超过两名该会卸任会长或其在任名誉会长,由本中委会敦请为顾问。现任中委会委员不能被委任为顾问。
(增加“或其在任名誉会长”)
14.9 凡连续担任2届或以上的总会长或署理总会长,卸任后自动受委为永久名誉总会长。(新增条文)
14.10 凡连续担任2届或以上的副总会长,卸任后自动受委为永久名誉顾问。(新增条文)


原文
第 18 章 旗帜、会徽、徽章
本会会徽乃延续十五华团文化旗浅红色及白色相间的梅花标志,内置状似花蕊的“华”字。

修改建议
第 18 章 旗帜、会徽、徽章
本会会徽乃延续十五华团文化旗浅红色及白色相间的梅花标志,内置状似花蕊的“华”字。
在会徽下端的正中间印有英文的华总字体,以彰显华总形象及识别(注:HUAZONG 字体 – Arial Black)


原文
第19章任期
19.1 本会中委会成员的任期一概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唯总会长之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若遇总会长职位悬空缺时,将由署理总会长自动递补之,唯接任总会长者其任期一概不当一届计算。
19.4 本会之当然中央委员即包括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及副总会长,以及普通会员代表的本会副总会长,如不再其所属相关会员单位担任原主席或会长职时,在本会之职位将自动丧失,得由中央委员会遴选递补之,唯如适逢华总改选年,其在本会之职位将保持不变,可继续担任至到新届选举。唯各相关属会之新届会长或主席若非本会之中央委员会成员,则有权列席本会之常务及中央委员会。

修改建议
19.1 本会中委会成员的任期一概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唯总会长之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三届。若遇总会长职位悬空缺时,将由署理总会长自动递补之,唯接任总会长者其任期一概不当一届计算。(修改总会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三届)
19.4 本会之当然中央委员即包括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及副总会长,如不再其所属相关会员单位担任原主席或会长职时,在本会之职位将自动丧失,得由中央委员会遴选递补之,唯如适逢华总改选年,其在本会之职位将保持不变,可继续担任至到新届选举。唯各相关属会之新届会长或主席若非本会之中央委员会成员,则有权列席本会之常务及中央委员会。
(删除“以及普通会员代表的本会副总会长”)。
19.5 凡任何中央委员会成员若连续三次告假或缺席中委会会议,当自动辞职论之,除非其上诉理由解释经中央委员会会议斟酌议决合理,否则必须严格执行。其悬空职位则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之。(19.5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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