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4日讯)目前有至少7条法令,对付倒挂国旗或不当使用国旗的人士,当中包括煽动法令。
新闻局国家政策出版组主任沙比里说,这7项法令分别为1963年徽章和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令第3条文、1963年徽章和名称(防止不当使用)修正法令(A1525/2017第5条文)、1949年国徽(展示控制)法令第3条文和1948年煽动法令。
“至于其他法令,还有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14条文、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及刑事法典第504条文。”
他强调,侮辱国旗或使用国旗不当,都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并可根据现有的法令,对付涉案者。
“至于涉案者会在一条法令下被控,则有待他们侮辱国旗或国徽及内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