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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与子弹罪证据不足 水果小贩无罪释放

(哥打峇鲁21日讯)一名面控非法持有手枪与等两项控罪,由于控方无法证明表罪成立,被告当庭获判

被告莫哈末哈兹曼(38岁)被控于2024年3月12日晚上11时,在哥打峇鲁市甘榜丹绒诈一间民宅内非法持有两把枪械。第2项控状则指他在相同地点与时间,非法持有多种类型的

告莫哈末哈兹曼(前左2)无罪获释。
告莫哈末哈兹曼(前左2)无罪获释。

第一项控状是根据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提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4年监禁及最多6下鞭笞。第2项控状则援引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罪成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哥打峇鲁地庭法官祖基菲里阿布拉宣判时指出,由于控方未能提出足以构成表面罪名的证据,裁定被告,无需出庭自辩。

他指出,控方无法清楚证明那些枪械和是被告的,或是由他掌控的。另外,调查官与逮捕警官的证词出现矛盾。


本案检控官是卡马鲁哈西米副检察司,被告则由律师拿督基山蓝文森代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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