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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僅為政策用語 憲法沒闡明土著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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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19日訊)大馬上訴庭前大法官拿督劉國民說,憲法僅有特別定義馬來人(Melayu)和東馬原住民(Native)的地位與特權,並沒闡明“土著”,換句話說,土著只是政府行政或政策用語。

 他說,政策屬于政府的行政範疇,行政不屬于法律,也在憲法之外,故任何行政用語,包括土著字眼,基本上,與法律或憲法無關;只有涉及法律或憲法,才需要通過國會修改條文及憲報頒布。

 他強調,若政府有意認同印裔穆斯林“土著”,可在政策上施行。不過,此問題涉及層面廣泛,猶如“開放問答題”(open question),尚需多方面仔細研究和探討可行性。

多數用在行政名詞

 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昨晚出席印裔穆斯林組織聯合會活動上,回應該會要求政府給予印裔穆斯林土著身分的認同事宜時,指需深入研究如何落實,如通過行政(pentadbiran)或憲報頒布處理。


 劉國民今日接受《中國報》訪問時說,據他對憲法第152條文內容的掌握和瞭解,憲法只有解釋“馬來人”的定義及特權,還有就是賦予砂拉越及砂巴東馬原住民(Native)在憲法的地位和權利認可。

 他指出,“土著”這名詞在憲法裡沒有特別定義,多數用在政府行政或政策的名詞而已。

 他補充,即便印裔穆斯林在憲法裡也沒有特別定義,總結而言,各種族原有特質不會因為信奉伊斯蘭而改變。

阿茲米:政治意味濃

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茲米也說,憲法並沒註明“土著”,無論政府有意承認印裔穆斯林為土著,還是后者要求政府,以享獲跟馬來人同等的“土著特權”,此“土著”字眼,只能說是蘊藏政治意味非常濃的政治名詞而已。

 他強調,出身是什么種族是改變不了的事實,為何一定要“變成”土著?

 他引述,憲法只闡明“馬來人”特徵及享獲特權,包括馬來人信奉伊斯蘭及以國語交談等,並沒特別說明“土著”字眼,更沒所謂土著身分和特權在憲法裡面。

 他好奇又費解,印裔穆斯林為何要強調並要求政府認同是土著?而他們信奉伊斯蘭的用意又是什么?如果他們認為土著是馬來人的身分地位的標籤,即使信奉伊斯蘭,印裔就等于變成馬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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