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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余額14年後被追討 超過6年有效期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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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未還,汽車遭拍賣后,仍拖欠余款,然而銀行在10多年后才來信追討余款,當事人是否有權不還?

 ⊙陳先生說,他在15年前,貸款購買了一輛車,而該車其實並非自己使用,而是交給朋友,車貸也是朋友攤還。

 “我當年並不知道,該名朋友在攤還了4、5期后,就沒還貸款,當年他沒通知我,銀行也沒發信給我。”

 他指出,直到去年,他收到銀行的信件,指他還拖欠7500令吉,他才找回該朋友了解事情。

 他說,當年車貸斷供后,銀行很快就找到該車並拍賣,不過拍賣所得,還不夠償還車貸。


 “在這14年期間,我沒收到任何通知或追債信,要追債的期限應該已超過,我是否可以不必理會這筆債?”

★林若輝律師

 一般來說,債務的追溯有效期限是6年,超過的話就失效。

 不過,事主的案件來說,他需要先搞清楚,該筆汽車拍賣交易成交日期,是否在事主接獲信件的近6年內。

 如果是在近6年內成交的話,銀行仍有權力追討欠款,反之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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