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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彭麗君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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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與彭麗君案 展至9月3日

藍卡巴星(左2起)及希旦峇南在庭外,向媒體發言。
藍卡巴星(左2起)及希旦峇南在庭外,向媒體發言。

 (檳城30日訊)檳前首長林冠英被控濫權低價買屋,及女商人彭麗君被控教唆案,由于總檢察署需時間考量兩名被告的陳情信,控辯雙方商討后,同意案展9月3日。

 林冠英代表律師藍卡巴星說,他和彭麗君代表律師希旦峇南,已在本月6日呈交陳情信給總檢察署,以檢討及撤銷兩人面對的控狀,總檢察署也需要時間考量。

 他在庭上建議上述日期后,主控官阿都拉昔副檢察司也贊成。

林冠英沒現身

 檳城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批准案件,展延至上述日期,但諭令控方屆時需確保已對陳情信作出決定,讓案件儘速審理。


 另兩名出席的控方律師,包括莫哈末再因及阿斯洛夫。

 藍卡巴星在庭外受詢及為何需要一個月,來考量陳情信時說,總檢察署需要時間謹慎考量,就讓該單位擁有足夠時間去考量。

 詢及讓新任總檢察長考慮,是否撤銷此案會否影響司法獨立,藍卡巴星說,辯方代表律師以專業方式提呈陳情信,總檢察長也將以專業態度考慮是否撤銷案件,司法獨立與否問題不存在。

 希旦峇南說,辯方律師呈交陳情信,要求撤銷案件,是很常見的做法。

 目前任職財政部長的林冠英,今日並未現身法庭,另一名被告彭麗君則在數名友人陪同下,身穿白色外套出庭。

 她在法官宣布案件展延后步出法庭時,沒有閃避鏡頭,臉帶微笑上車離去。

林冠英控狀

2016年6月30日被控兩罪狀,首控狀指他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會議室,在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會議時,濫用檳首長職權,讓他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lot 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于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他指于2015年7月21日,身為公共機構官員即檳首長,在賓鴻路25號門牌,在知道他和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下,以280萬令吉,即比市價427萬令吉低的價格,向彭麗君購買上述地段的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新聞背景
彭麗君控狀

被控在2O15年7月21日,在林冠英知道本身與她在公事上有關係情況下,教唆林冠英以28O萬令吉價格,即低于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O9條文,可與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今年3月26日及27日進行首兩天審訊,當時分別傳召11名及14名證人,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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