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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性感内裤=同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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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19日讯)穿性感内裤等于同意性交?

《新明日报》报导,爱尔兰强奸案裁决引女性抗议,新加坡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发声谴责,指“怪责受害者”的情况也在新加坡发生。

  这起案件中的17岁少女指27岁男子将她从俱乐部拽出,用手卡住她的喉咙,在一条偏僻的路上强奸了她。

爱尔兰强奸案裁决引发争议。(法新社)
爱尔兰强奸案裁决引发争议。(法新社)

被告拒绝认罪,声称两人性交是你情我愿。

为被告辩护的女律师在庭上拿出一条蕾丝丁字裤作为证据传阅,并在结案陈词强调:“你需要看看她的衣着,她穿的是一条有蕾丝前襟的丁字裤”,以此作为受害人是自愿进行性交的证据。


  由8男4女组成的陪审团商议了90分钟后,结果裁定被告无罪,引起当地女性哗然,也在全球引发争议。不少网民随后在社交媒体上上载内裤照片,附加标签“#这不代表同意”。

  新加坡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AWARE)研究组主任Shailey Hingorani受询时说:“同意(性交)不是以一块布或一件衣服的形式呈现,它必须是出自每位参与者的意愿。”

  她说,性侵犯是权力和控制的罪行,不是幸存者所穿、所说或所做而导致的结果。

  “怪责受害者”(victim-blaming)的情况也在新加坡发生:“我们需要更多的公共教育,来解决性暴力以及普遍存在怪责受害者的错误观念。”

  一名强奸幸存者Claire McFarlane告诉《新报》:“我们必须停止为强奸合理化找借口,而应质问强奸犯为何选择强逼另一人性交,为什么要伤害另一个人。”

穿丁字裤不是客观证据

  丁字裤受新加坡女性青睐,议员称穿丁字裤不是客观证据。

  Protocol Academy创办人兼董事长张思丽受询时说,强奸犯罪与穿着不应混为一谈。

  她说,女为悦己者容,丁字裤可免去紧身裤裙显示内裤痕迹的尴尬,是受新加坡女性欢迎的穿搭方法。

  她指出“穿着暴露引人犯罪”一说,是不公平的。

  议员李美花则指出,这种案件应根据具体且客观证据来判断。

  她补充,受害人只有17岁,若真的被强奸,那将给她留下终身伤害。

“受害人反被责怪”的强奸案例:

  ★2015年8月:黄胜意律师在庭上盘问时,让受害人站立进行胸部大小打量,并指受害者胸部太小,不具备诱惑力和吸引力,不足以引人犯案。流氓行为导致他被吊销律师执照长达5年。

  ★2016年:一名女子在男友家吃饭,不料醒来却赤裸,她写信给Dear Kelly专栏求助。不料,专栏作家凯莉·萧邦(Kelly Chopard)却指责受害者误导男友,以为她想要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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