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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掳女医生索40万赎金”案下判 3印裔被告当庭获释

(麻坡2日讯)“掳索40万赎金”案;基于控方证据不足,高庭法官5分钟裁决绑架表罪不成立,3名被告当庭获释,结束4年漫长的牢狱。

出庭旁听的被告亲友们闻讯后,相拥而泣,并走向犯人栏,与被告和代表律师进一步了解法庭判决经过。

首被告比林西加(37岁)、次被告雷蒙拉基(25岁)和第三被告山吉古马(24岁)。

控状指3人于2015年5月6日晚上10时许,在麻坡政府医院绑架当时25岁的阿妮达,并向家属索取40万令吉赎金,触犯1961年绑架法令第3条文,可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与被定罪。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处死刑,被告也可被判鞭笞。


被告山吉古马(右起)、雷蒙拉基及比林西加,在警方严加监护下,步下警车走进法庭。
被告山吉古马(右起)、雷蒙拉基及比林西加,在警方严加监护下,步下警车走进法庭。
拉维兰古占(左)向女医生父亲马廉,谈论法庭审讯经过。
拉维兰古占(左)向女医生父亲马廉,谈论法庭审讯经过。

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宣读判词时说,她仔细考量控方证人和证词,以及控辩双方陈词后,宣判3名被告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据案情显示,(肉票)任职麻坡政府医院,案发时到泊车场取车时遭3名男子掳走,朝森州方向逃去。隔天,肉票被带到森州芙蓉一家超市,以等候肉票家属前来交赎金。

不过,肉票趁看守的绑匪到超市买食物时得以逃脱,并向一对巫裔夫妇求救。

森州警方一个月后逮捕3名嫌犯,并援引1961年绑架法令第3条文提控3人。

出庭聆讯者包括肉票父亲马廉和代表律师拉维兰古占、首被告代表律师马念拿雅、次被告代表律师哈里斯马哈德班、第三被告代表律师希山慕丁。

此案由女主控官拉西达副检察司主控。

被告代表律师希山慕丁(右2起)、马念拿雅、哈里斯马哈德班与被告家属在休庭后,步出法庭。
被告代表律师希山慕丁(右2起)、马念拿雅、哈里斯马哈德班与被告家属在休庭后,步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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