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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益呈挺敦马动议遭驳回 宪法专家: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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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8日讯)宪法专家阿都阿兹巴里批评国会下议院议长拿督莫哈末阿里夫,以“质疑元首权力”及违宪为由,驳回沙巴民兴党仙本那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沙菲益阿达的“挺马哈迪任相动议”,令人困惑且难以置信。

他指出,宪法除了赋予国家元首委任首相的权力,也同时允准议会测试首相能否获得多数支持。

他说,议长指动议违反宪法第43(4)条文,但即便宪法没有提到信任动议,第43(4)条文阐明,无法获得下议院多数支持的首相必须辞职。

“上述条文显然允许议员在下议院提呈信任动议。什么时候?随时。”

阿都阿兹巴里撰文指出,奉行西敏寺议会制度的国家,若政府的重要政策,如财政预算或2019冠状病毒防疫措施在议会内遭驳回,就代表政府必须总辞。


他指出,在马来西亚,国家元首是立宪君主,因此宪法第43(2)(1)提到的元首“酌量权”(discretion),必须放在这种宪政意义下理解。

“这不等同于我们常见的‘酌量权’用语,多数时候,元首委任首相只是一个形式,因为各政党运作的机制,已经使所谓酌量权不复存在。”

阿都阿兹指出,我国曾有两次政府领袖未通过信任动议而被迫下台,第一次是1975年,推翻雪州大臣哈伦依德利斯,第二次则是1977年,吉兰丹大臣莫哈末纳西尔下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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