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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谘询正确法律途径 黄明山:免掉入骗徒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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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8日讯)吉隆坡中华大会堂法律顾问拿督黄明山劝告,民众需要立遗嘱或需要处理家属的遗产时,应该谘询正确的法律途径,不要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第三方,否则将会造成损失,甚至掉入骗徒的圈套。

他指出,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遗嘱”的定义是一名立遗嘱者所做的有法律效应的声明,这包括根据他的意愿分配遗产及他要的规划。

“如果一个人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在他去世以后,他的遗产将依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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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山

立遗嘱应谘询正确法律途径 黄明山:免掉入骗徒圈套

他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庭或有关当局需要家人委托一位执行人去处理死者遗产的程序和分配(申请遗产管理证书);如果家里还有未满18岁的孩子,也需要两位遗产担保人,这些都会对家属带来许多不便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此外,他发文告指出,在很多传统的华人思想中,往往都对遗嘱不了解,一些人混淆“遗嘱(Will)”及“授权书(Surat Kuasa)”;甚至一些谣言疯传指如果没有立遗嘱,所有产业将归于政府,都不属实。

“马来西亚雇员公积金也要求雇员填上受益表格,以提名谁是该基金的受益人,因此,大家应注意的是,如果遗嘱里公积金的受益人和表格上的受益人不同,那么最终的受益人将会是表格上的名字。”

他指出,遗嘱是立遗嘱者逝世后才有效力的,所以,立遗嘱者可以在生前随时取消,更改或立新的遗嘱,但被取消的遗嘱一定要妥善“解决”及删除,以免成为家属因为有两份不同的遗嘱而变成日后的争执。

“遗嘱必须要符合1959年遗嘱法令,才能正真的达到及执行立遗嘱者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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