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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再一例!贩毒罪成 马劳判死

(新加坡16日讯)籍男子被发现摩哆车厢内藏有,但他坚称以为是装有手机的包裹,他只是帮友人保管贼赃。高庭法官不认同他的说法,判他罪成,得面对死刑。

《联合早报》报导,39岁被告穆努萨米(Munusamy,清洁管工)面对一项抵触滥用法令的控状,指他于2018年1月26日下午4时,停放在吉宝湾大厦露天泊车场的摩哆车厢内藏有14包不少于57.54克二醋吗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违禁成分),作为用途。

被告不认罪,经审讯后,高庭法官林茵倩上周三(10日)裁定被告罪成,判他死刑。

根据昨天高庭发出的判词,被告抗辩时称他在新加坡工作14年,案发一年前结识名为“撒拉”的男子。后者在2017年7月要求他帮忙保管一个塑料袋,并表明塑料袋装着“Panas”有关的物品。

被告声称,他对马来话“Panas”的理解是暗指贼赃的意思,加上他看到塑料袋里装着手机,因此以为对方只是要他帮忙保管偷来的手机。他于是答应“借出”摩哆车厢,对方会安排人来取走塑料袋。


被告后来得知“撒拉”在大马涉及刑事案,但他案发当天仍同意让对方“借放”一个红色包裹在他的摩哆车厢内,结果包裹还未被人取走,他已被捕。

被告声称,他没有查看红色包裹,因为他坚信里头是手机,直到被捕后才得知是,而他并未从中获利。

不过,法官不认同被告的说法,并表示辩方律师未曾反驳“Panas”可意指,而且被告九份口供书前后不一。

被告在口供书中从未提及他早前曾替人保管贼赃,以及有人会来取走红色包裹等部分,这些显然是他在抗辩时捏造的,而他清楚知道红色包裹里装的是,他才没有多加检查。

法官认为,虽然被告只是跑腿,却是协助分销的一环,加上他未获得控方发出的合作证书,因此判他死刑。

根据法令,若罪犯仅当跑腿运毒,加上提供实质有效的情报协助调查,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当局发出合作证书,有机会逃过死刑。

另外,法官也在判词中谴责一名调查人员在审讯时行为不当。调查人员曾两度在证人供证时提示对方,虽然他的举动并未影响案件,但法官已指示控方向肃毒局反映,确保后者采取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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