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独家报导)执业律师罗章武解释,在342法令修正法案中,第24和25条文出现的刑罚差异,是分别针对一般罚单和上庭的刑罚。
根据卫生部提呈的修正法案,在342法令第24条文下,任何违规的个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最高7年监禁刑罚,或两者兼施;若违法者是组织,则可被罚款不超过200万令吉。
修正法案第25条文则阐明,执法单位所开出的罚单,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1万令吉,组织的罚款额则不超过100万令吉。
罗章武对此向《中国报》解释,第24条文是针对上庭的刑罚,第25条文则是针对一般罚单。
他以交通罚单举例,第25条文给犯规者在期限内缴纳罚款,当时的罚款金额就会根据第25条文的规定;但如果逾期仍未缴纳罚单而被控上庭,法官下判的刑罚就会依据第24条文的规定。
除了上述两个针对罚款的修正,法案也新增了几项附加条文,包括14A条文允许官员强硬执法,确保相关人士遵守隔离令;15A条文准许官员指示相关人士佩戴或使用追踪装置。
目前,修正案是否通过国会三读,还是一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