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推事庭裁决,3年前涉嫌藏毒面控的歌手兼商人鲁杰逊罪名不成立,获当庭释放。
推事莫哈末法烈是基于控方无法提出被告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因而作出上述裁决。
他说,被告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下被提控,而法庭已研究控方证人、呈堂证物及双方陈词。
“法庭认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表罪成立,因此无需传召被告自辩,被告当庭无罪释放,且保释金(2500令吉)归还给被告。法庭将在6月30日或之前给予判决理由。”
47岁的鲁杰逊在2019年11月15日傍晚5时15分,于吉隆坡十五碑警区总部肃毒组办公室厕所将安非他命和冰毒藏在体内,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可在该法令第15(1)条文下判刑。
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2年或罚款5000令吉,并强制受戒毒官员监督为期3年。
控方自去年4月6日截至今年5月13日结案期间总共传召7名证人供证,证人包括化验官、调查官、尿检负责官员。
此案主控官是努蒂亚娜副检察司,鲁杰逊代表律师则是拿督哈里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