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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伊刑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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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今裁定 丹伊刑法16条文无效

(布城9日讯)联邦法院今日以8比1的多数裁决,裁定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中的16项条文无效。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在一对吉兰丹母女挑战宪法课题,以撤销上述法律部分条文的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宣判这项历史性裁决。

这对母女申请挑战18项条文,惟联邦法院仅宣判其中16项条文无效,另2项仍然有效的条文为第13条和第30条。

其他八司分别是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马来亚大法官拿督莫哈末扎比丁、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瑟比利、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娜丽妮、拿督林添钻、拿督哈敏德星、拿督诺丁哈山和拿督阿布峇卡;而持反对票的为阿都拉曼瑟比利。

东姑麦蒙在判词中说,法院批准了有关申请,因为州议会制定了一项他们无权制定的法律,因此,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I)之下的第11、14、16、17、31、34、36、39、40、41、42、43、44、45、47及48条文无效。


在丹州出生的律师聂依琳祖丽娜和女儿东姑雅丝敏,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款在2022年入禀联邦法院,寻求法院裁定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其中20项条文违宪。

两人认为,丹州刑事法的其中20条文,包括针对乱伦、发表破坏和平的言论、玷污礼拜场所的罪行,都已包含在联邦法律之中。

不过,他们在之后已将其中两项条文从诉讼中移除,最终挑战的条文为18项。

申请人要求法官裁决是否违宪的18项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条文
第11条文-破坏或玷污礼拜场所
第13条文-将孩子出售或赠送给非穆斯林或道德有问题的穆斯林
第14条文-鸡奸
第16条文-奸尸
第17条文-动物性交
第30条文-发表破坏和平的言论
第31条文-性骚扰
第34条文-持有伪造文件、提供伪造证据、信息或声明
第36条文-摄取迷幻药物
第39条文-交易期间擅自修改物品重量、尺寸和规模
第40条文-执行违反伊斯兰条规的交易
第41条文-通过高利贷执行交易
第42条文-滥用清真标签和涵义
第43条文-提供不道德服务
第44条文-意图提供不道德服务
第45条文-意图进行不道德行为
和48条文-为卖淫行为扮演龟公的角色
第47条文-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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