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2日综合电)马来西亚籍男子赖俊澔(JOSEPH LAI JUN HAO),去年11月入境台湾,隔月就加入诈团充当“车手”,接受指令在嘉义、高雄连犯6案,陆续提领约16万台币(约2万2272令吉)上缴诈团,尚未拿到酬劳就被警方逮捕,被法院裁定收押,分别遭台南高分院、桥头地院判处3年9月以及1年徒刑,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被告为马来西亚籍,去年11月28日以观光为由到台湾,入境后即昵称“9号”从事诈欺集团之车手工作,与诈团约定每日5000台币(约696令吉)酬劳,自去年12月28日起,在嘉义、高雄地区接受指令到自动提款机(ATM)提领诈团赃款,陆续有6名被害人上钩,提领16万余台币上缴诈团,最后今年1月11日在嘉义被警方埋伏逮捕,被法院裁定收押。

赖男坦承犯行,但称原本约定每日5000台币酬劳都未拿到,不知道诈团幕后成员真实身分,遭嘉义地院依加重诈欺判处3年徒刑,经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将原判决撤销,加重改判3年9月。桥头地院则依犯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判处1年,均可上诉。
合议庭并认为被告另涉有数诈欺等案件,所为助长诈骗歪风,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造成国民财产钜额损害,续留境内显有危害社会安全之虞,不宜许其继续居留在台湾境内,爰依刑法第95条规定,谕知被告应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
文:台湾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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