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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彭麗君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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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被控貪污案 檳高庭宣布暫緩審訊

哥賓星(中)申請展延審訊林冠英案,獲得檳城高庭法官批准。
哥賓星(中)申請展延審訊林冠英案,獲得檳城高庭法官批准。

檳州首長林冠英被控貪污一案,檳城高庭今日宣布,暫緩案件審訊,直到上訴庭針對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2條文,是否違反聯邦憲法,做出判決。

因此,辯方律師也暫時無須提呈呈堂文件,直到上述判決出爐。

辯方也需在4月25日出庭,向法庭匯報上訴庭案件進展。

檳城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是在辯方律師哥賓星的申請下,批准其申請。

她認同哥賓星說法,指目前多宗案件都涉及上述條文。一旦上訴庭做出判決後,將影響有關案件的判決,因此應等待上訴庭判決後,才進行林冠英案件的審訊。


新聞背景

林冠英被控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的會議室,他在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的會議時,濫用其身為檳首長的職權,來讓他本身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Lot 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此罪最高刑罰為被判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林冠英也被控在2015年7月28日,身為公務員即檳首長,在賓鴻路25號門牌,在知道他和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的情況下,以280萬令吉,即比市價427萬令吉低的價格,向彭麗君購買上述地段上的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
 
一旦罪名成,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其購買洋樓的屋主彭麗君則被控於2015年7月28日,在林冠英知道本身與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的情況下,教唆林冠英以280萬令吉的價格,即低於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09條文,並與刑事法典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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