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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文法令闡明 馬來語官方地位不變
(吉隆坡1日訊)國家語文出版局總監拿督阿都阿茲強調,1963年/1967年國家語文法令(32法令)第2條文闡明馬來語作為國語及政府官方語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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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出版局今日重發一篇阿都阿茲于早前發表的文告,內容指官方語即是任何與政府,無論是聯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規定使用的語文。
“馬來語也是教育法令下闡明的國家教育媒介語。”
阿都阿茲是針對霹靂州蘇丹納茲林沙殿下在今年10月23日,巡視怡保三德華中時,指國語代表著一個國家的身份,因此所有在母語學校(SekolahVernakular)就讀的學生,都必須掌握流利的馬來文一事,作出回應。
阿都阿茲說,在繼續于非馬來人社群推廣使用馬來語的努力上,國家語文出版局已成立各族國語發展小組,專註于強化各個族群使用馬來文,尤其是在華文獨中、華小和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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