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撤案理由: 林冠英不知房產低於市價
(吉隆坡6日訊)檳城州前首長林冠英被控濫權以低價購買豪宅及女商人彭麗君被控教唆案,雙雙無罪釋放,是基于控方難以證明“林冠英知道房產價值”,才讓控方接受辯方申請,同意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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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峽時報》引述消息指出,“林冠英對房產價格認知不足”是控方撤案的原因,儘管這項決定飽受各界批評。
來自布城高層消息指出,這實際上是辯方提出的理由。
消息指出,辯方是以上述理由,作為反駁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的基礎。
據悉,控方認為這個基礎強烈,以至其餘證人顯得“毫無意義”。 控方已撥電傳召25名證人,針對林冠英和彭麗君的案件供證。
“我們必須正確閱讀這些條款…其中一個要點無關價格,而是公職人員(林冠英)對房產價格認知不足。當民眾不詳讀法律卻一昧評論時,這就是問題…甚至把此案與前雪州前大臣基爾的‘基宮’案做比較。”
基爾是在2010年被控以不尋常的低價,向Ditama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山蘇丁收購房產。當時基爾是以350萬令吉購置莎阿南的地段及豪宅,而Ditamas私人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23日以650萬令吉購入上述產業。
“你如何證明思考過程、理論基礎或思考? 在這宗案件中,這只能通過賣方,那就是彭麗君能確定價格。”
消息說,在基爾案件中,賣方已確定豪宅將以約700萬令吉價格出售,但他(基爾)最後只花了350萬令吉收購。
“在這種情況下(林冠英的案件),賣方只要求以280萬令吉出售,她還從中賺了30萬令吉。”
消息說,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林冠英知道有關房產低于市價。
針對林冠英支付的土地估價及產業印花稅與上述說法有矛盾時,消息說,這個論點無關緊要,因為那是林冠英和彭麗君達成交易的口頭協議後的事。
消息說,此事也獲銀行職員支持,因此林冠英的妻子周玉清也為豪宅申請貸款,這與林冠英要買下豪宅的時間吻合,當時的估價才是427萬令吉。
“控方不能傳召周玉清,更不可能傳召另一名被告彭麗君,那麼證據要從何而來?請注意,房產之後的估價也是因為調查才進行的。”
2016年3月
●17日:巫統檳城打昔牛汝莪區國會議員沙布丁在國會指林冠英低價購屋。
●18日:林冠英發表聲明指責沙布丁的指控不實。
●20日:林冠英邀記者參觀涉案住所,以證明其並非豪宅。
●22日:彭麗君發表法定聲明,強調她與檳州政府沒有生意往來,更沒有在售屋過程中,從州政府獲得任何好處。
●24日:反貪會開始調查林冠英“低價購屋案”。
●26日:林冠英承認購屋前已知該房子估價為427萬令吉,但他稱與彭麗君是「願賣願買」,未涉及任何利益輸送。
2016年4月
●1日:彭麗君被指發表假的法定聲明,受傳召到警局錄供。
2016年5月
●4日:檳州總警長表示彭麗君不會被提控,但總檢察長阿班迪澄清此案尚未結束。
●22日:反貪會到林冠英家實地調查,之後將調查報告呈給總檢察署。
2016年6月
●6日:總檢察署退回調查報告,指示反貪會深入調查。
●29日:反貪會官員正式逮捕林冠英及彭麗君。
●30日:林冠英及彭麗君被控,兩人否認有罪。
2018年3月
●26日:案在首日審訊共傳召11名證人,第一證人穆辛離開法庭時,遭喝倒彩,更被轟是檳州叛徒。
●27日:檳城高庭就基於辯護律師哥賓星提出要求,而將案件展延至4月9日繼審。
2018年4月
●9日:檳高庭基於國會已解散,大選即將來臨,批准案件展延至5月中旬續審。
2018年5月
●21日:由于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要呈交陳情信給總檢察署,檢討及撤銷兩人面對的控狀,因而要求展延此案,檳城高庭批准此案展至7月30日。
2018年7月
●30日 由于總檢察署需時間考量兩名被告的陳情信,控辯雙方商討後,同意案展9月3日。
2018年8月
●3日:控方撤案,林冠英和彭麗君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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