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實警方在沒威脅下開槍 死者家屬獲賠13萬

阿末海拉(右2起)及哈比芭滿意法庭給予的裁決,讓死者討回公道,左2為代表律師斯達然。

2011年馬口警方開槍射斃巫裔瘋漢案,家屬起訴警方7造,今日獲判勝訴,7造須賠償13萬令吉及承擔3萬令吉堂費。

起訴人為死者母親哈比芭及胞弟阿末海拉,他們於2015年12月14日將案件上訴到芙蓉高庭,要求法庭判處警方是在非緊急及死者無威脅生命的情況下,開槍誤殺當時年僅30餘歲的死者阿末哈菲茲,並要求索取賠償,為死者洗清罪名。

法庭今日基於案件證據充分顯示死者的確在沒有威脅任何人生命下,遭警方開槍擊斃,裁決7名答辯人包括涉案警員、仁保警區、森州警察總部、警察總長及大馬政府等,必須賠償家屬13萬令吉及承擔3萬令吉堂費。

死者家屬坦言,經過5年司法程序的煎熬,今日終於得以為死者討回公道,洗清罪名,至於所獲賠償尚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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