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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夫婦離婚爭收租 看法庭判決再立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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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夫婦離婚后,雙方各都說自己有權收租,該給誰才對?

 ☉來自八打靈再也的王先生,與一對華裔夫婦租屋居住多年,向來都按期繳租,卻因最近屋主夫婦鬧離婚后,交租對象出現爭議。

 他說,屋主夫婦倆去年尾正式簽字離婚,屋子沒有變賣,但兩人堅稱自己有權收租,分別都向他索取租金,搞到他十分為難。

 他指出,男屋主說屋子仍屬于他名下,有權收租,女屋主卻說屋子將會轉到她名下,所以租金由她收取才對。

 面對如此情況,王先生該如何處理是好?或者是,現階段將屋租平分給兩人?


★麥嘉強律師

 屋主夫婦離婚分財產案,法庭下判裁決房產歸屬夫婦哪一方,租戶須視房產註冊名下者為屋主。

 如果法庭判房產歸屬男屋主,王先生繼續繳租給對方,反之,則將租金交給女屋主。

 王先生有權要求屋主出示離婚庭令,判斷屋主離婚後屋子歸屬誰的名下,才與對方立下新租約。

 對於現階段王先生有意平分屋租給屋主夫婦的建議,我不鼓勵執行,若真的打算如此,建議他必須與離婚的夫婦倆立下白紙黑字,闡述清楚避免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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