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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逸山:美國觀察──三權分立,鵲巢鳩佔?

上次提到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以五票對四票通過,謂特朗普總統所頒布的有關禁止來自數個西亞與北歐國家的國民入境行政命令沒有違憲,所以是有效的。其實這次的判決,無論其結果對哪一方有利,其本身就是美國政府裡三權分立的真正體現。

 所謂三權分立的政府運作概念,在近代史上被認為是主要由法國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所提出。其主要元素在于把民主政府的權力一分為三,有立法、行政與司法,但主要也還是環繞在法律這個軸心來定義,即立法方面主要由國會制定法律、行政方面主要由總統或總理來執行法律、司法方面主要由最高法院或下屬的法院來詮釋法律,三方面之間相互監督、制衡。由此也可見現代民主國家對法律、法治與法制等的高度尊重。

 包括我國與美國(都曾是英國殖民地,所以也都採用英國的普通法制度),在不同程度上,都是遵循三權分立的理念來設計與實踐我們各自的政府運作。當然採用執行總統制的美國,其總統與國會議員是分別民選出來的,起碼在立法與司法相互之間的對立面可能更為明確。我國與英國一樣,仍然採用國會民主制度為政體,首相與其內閣也是從民選(也有少數是委任)的國會議員之間推選出來,所以在立法與行政之間的制衡可以更為明確。

最高法院判決成美國法律

 以上有關政府的三大權力論述裡,還有另外一個關鍵字,即“主要”。這是因為政府三大權力之間相互監督與制衡,如果要做得更好、更到位,那恰恰就需要有某種程度上的“鵲巢鳩佔”。這話如何說呢?也就是任何一項政府權力,除了“主要”是做好自己的“本分”事務(如好好地制定、執行與詮釋法律)外,都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去做一些看來應該屬于其他兩項政府權力(或至少其中一項)的事務。


 譬如說美國國會除了主要制定法律外,也對總統所提名的閣員、大使、法官等行使同意權,沒參議員首肯彼等不可就任。此外,總統對外發動戰爭時,至少理論上必須有國會的正式宣戰,與外國締結的條約也必須有國會的同意方可生效等等。總統除了主要執行法律外,其所頒布的行政命令(如上述的禁止入境令)名義上是詳述如何執行法律,但實際上本身就具有幾乎等同與國會通過的法令的法律效力。一些行政機構也“充當”各項相關爭議的司法仲裁機構,雖然彼等的裁決一般上都得以被上訴至司法系統的法院。

 掌管司法權的美國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彼等的判決其實在很多時候不只是詮釋法律而已,而是也可能會“乘機”立法。如有色人種的民權、墮胎、同性戀等平等權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最高法院通過其判決而成為美國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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