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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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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佩妮:马来西亚也需要蒙面法

香港在10月5日祭出禁蒙面法声言以此来对付暴徒,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很多人这才知晓,蒙面也是犯法行为;任何人在集会游行,不论合法或非法集会,均不可使用可阻辨识身分的蒙面物品,意即口罩、面罩、以颜料涂面都是违法。

 这个禁蒙面法是香港在英殖民时期留下的产物《紧急法》,与马来西亚早前已废除的《紧急法令》如出一辙,可以直接绕过立法会定罪涉及者。

 1922年的香港在英国管辖时期,因海员罢工而制定《紧急法》,最后一次援引使用已是52年前,即1967年由罢工和示威开始的“六七暴动”;这是不合时宜和极端的旧法,直接绕过立法会更是引起港民反弹和让国际社会诟病的主因。

 示威或集会时蒙面即犯法非新例,香港也并非首例;目前,全球共14国实行类似的禁蒙面法,最早可追溯至美国纽约在174年前已有禁蒙面法来取缔3K党。

 意大利于1975年制定法律严禁穿着可遮盖面部的服装、德国1980年、挪威1995年、丹麦2006年6月、奥地利2002年、瑞典2005年、法国2010年、比利时2011年、加拿大2013年、保加利亚和西班牙2016年、俄罗斯及荷兰去年通过立法会,各国刑罚包括入狱及罚款。


应以面目示人

 如果马来西亚也有禁蒙面法,我们将会如何?我们是否也需要禁蒙面法?

 事实是,马来西亚过去多场大大小小的示威和集会,都没有人蒙面,大家都不怕以样貌示人;因此,大马的执法人员常会通过网上或媒体上流传的视频和照片,来揪出集会暴徒或涉及者。

 集会和体现自由言论时,安全应是大前提,示威或集会者蒙面,威胁的是公众和所有集会参与者,禁蒙面可保障大家的安全。

 民主社会的可贵之处是我们有权利表达立场,和别人交涉时,应以面目示人,这是对人基本的尊重,就如你不能戴着黑眼镜跟别人讲话,这是不礼貌的。

 如果连自己都不敢面对自己,还谈什么言论集会自由?

 希盟政府不妨参考禁蒙面法,但不应绕过国会,而是通过国会议会的正当程序来立法,这不是未审先判,而是防患于未然,民主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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