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指出,国家元首的地位在紧急状态期间仍不变,且联邦宪法第39及第40条款阐明,元首需在内阁或首相劝告下行使行政权力,这包括谕令召开国会会议。
他提及,宪法第40(1)和第40(1A)条款,须与宪法第43条款同读,即元首需委任内阁以提供劝告。
依德鲁斯今日发文告指出,根据宪法第55(1)条款,元首有权要求召开国会会议,且2021年(必要权力)紧急状态法典第14(1)(a)条文阐明,元首在紧急状态期间要求召开国会的权力不受影响,但元首在君主立宪制下,仍需依照内阁或一名内阁赋权部长的劝告行事。
“在该法典第14(1)(b)条文下,元首可择定合适日期,召开、中止或解散国会。”
他说,紧急状态法典第14(1)条文须与该法典其他条文,例如第17和第18条文同读。
“该法典第17条文阐明,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该法典赋予的权力属额外权力,并非取代其他现有法律。
“第18条文指出,若该法典条文与其他现有法律出现冲突,应以该法典为优先。”
依德鲁斯强调,根据紧急状态第17和第18条文,该法典第14(1)(b)条文或其他条文都没有否决宪法的权限,尤其宪法第40(1)和第40(1A)条款。
他指出,国会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1(2)条文和上议院议会常规第10(2)条文阐明,首相或副首相可定夺召开国会会议的日期,且须在复会至少28天前制定复会日期,因此内阁也决定国会上下议院会议复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