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卫生总监丹斯里诺希山提醒餐饮业者,不要使用钉子、订书钉和其他危险物件包装食物,否则可被控上庭,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他说,1985年食品条例第37(2)条文阐明,任何人不得在储存、携带或分发的销售食品中,使用含有外来、有毒、危险或破坏性物质,进而导致食物面临污染的风险。
“2009年食品卫生条例第36条文也阐明,饮食业者必须确保外卖食品不受任何物品污染,如能危害消费者的钉子。”
他说,若饮食业者触犯上述事件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如果是提供和销售含有害物质食品,而在1983年食品法令第13条文下被控,罪成可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诺希山是今日通过文告,针对社媒近期报导钉子包装食物一事,作出回应。
他指出,过去已有许多证明安全的包装方式,因此商家不应使用以上危险的方式包装食物,否则一旦被误食将会对顾客带来严重性伤害。
他也提醒大众,特别是父母,在提供食物给小孩前先检查清楚。
若消费者发现食物是以钉子、钉书钉和类似的物质包装,及其他食安课题,可联系邻近的州卫生局或县卫生署、网站http://moh.spab.gov.my,或食安组面子书www.facebook.com/bkkmhq。
↓↓相关新闻↓↓
⬇看过来⬇
又快又方便 送新闻给你
https://t.me/chinapress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