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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大马清真食品需符条规 JAKIM:否则不可形容清真
(吉隆坡12日讯)虽然政府已废除数种食品类入口准证,但任何入口大马的清真食品,都需符合2011年商品事务指令(清真认证与标志)第5(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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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阐明,除非有关食品和入口产品,符合2011年商品事务指令(清真认证与标志)第4条文,或获得由大马伊斯兰发展局承认的国外清真认证机构认可,否则所有在国内市场出售的食品和入口产品,都不能被形容为清真。
大马伊斯兰发展局清真理事会秘书处指出,为了确保入口国内的食品清真状态,该局已承认46个国家的84所国外清真认证机构。
“那是作为负责监管屠宰场落实清真系统的机构,以出口肉类至大马。”
“马新社”引述该局秘书处说,把产品出口到大马市场的国际业者,也非常了解我国严格的清真规定和条件。
该局秘书处说,兽医局和伊斯兰发展局,在受承认的国外清真认证机构合作下,时刻确保获批出口到大马的肉类,负责的国外屠宰场遵守清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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