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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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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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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钱案◢ 纳吉罪状 一次看清楚

是于2018年7月4日,被控3项涉及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刑事名。

根据第一至第三项控状,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作为一名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以及受委托掌管公司所拥资金的名誉顾问身分,已犯下涉及2700万、500万和1000万令吉的刑事行,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公务员或代理犯下刑事失信)。

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过2年和不超过20年监禁以及鞭笞,也可被罚款。

也在2018年7月4日,被控1项涉及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罪名。

控状指出,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厅,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和财政部长,已利用本身职位,在政府为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取40亿令吉贷款上,提供政府担保的决定上参与其中,为自己获取总值4200万令的贿款。


因此,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滥用职权收受利益),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也可被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随后在2018年8月8日,被控3项涉及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洗黑钱罪名。

两项控状指出,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大马伊斯兰银行,透过即时电子转账与证券系统(RENTAS),在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11880”及 “2112022011906”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已分别收取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

第3项控状指于2015年2月10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大马伊斯兰银行,透过即时电子转账与证券系统(RENTAS),在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11880”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已收取10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

因此,被指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和罚款不少于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或罚款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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