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一名失业男子去年11月骑摩哆掠夺一名妇女的手提袋,今日被控上地庭,被告认罪,被法庭判处监禁30个月。
38岁的被告哈菲兹被控于去年11月28日凌晨3时40分,在文良港泗里街路一家酒店前,掠夺41岁妇女的手提袋,里面装有身分证、驾照、马来亚银行(Maybank)卡、三星(Samsung)手机、家钥匙、摩哆钥匙和现金50令吉。
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抢劫),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最多14年或罚款或鞭笞。
根据案情,骑着摩哆的被告是在上述酒店前,掠夺受害者的手提袋,随后于12月10日,在快乐花园(Taman Gembira)一间住家被捕。
承审法官西蒂阿米娜谕令被告的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此案主控官为旺阿末哈基米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戴子豪(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