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未成年侄女 狎玩私处 还拍性虐片 变态男被控
(新山27日讯/更新于14:10)7岁女童5年前到姑丈家暂住,不料遭姑丈性侵,还狎玩女童私处,甚至拍下视频和照片;巫裔变态男子今日被押往法庭面对4项控状,惟他不认罪,获准以8000令吉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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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岁被告事发时,在新加坡担任船只技术人员。
据了解,当时居住在吉隆坡一带的7岁受害女童,趁着假期到柔佛州游玩,并暂住在身为姑丈的被告家中。
首控状指出,被告于2018年8月1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新山柏伶花园拉瓦1路的一间民宅中,强奸一名(当年)7岁的女童,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e)条文(与12岁以下女童发生性关系)。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10年和不超过30年,以及鞭笞。
次控状指出,被告在同个时间及地点,拍摄有关受害女童的色情视频,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5条文,并可在同个法令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0年及鞭笞不少于6下。
第三控状指出,被告身为该名受害女童的姑丈,却在同个时间及地点,对女童实施性虐待,同时舔及触碰女童的私处,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并可在同个法令第16(1)条文下同读。
而在同个法令第16(1)条文下,法官可对被告加重刑罚,即监禁不超过5年,及鞭笞不少于2下。
第四控状指出,被告于今年5月24日晚上9时左右,在振林山达乐镇努沙丽雅10/19路的一间民宅中,持有一个存放儿童色情视频及照片的随身碟(USB),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10条文(取得或拥有或控制儿童色情物品)。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最终法官玛贝尔希拉允准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附加条件是不得骚扰受害者及证人、每月需到邻近警局签到,及将护照交至法庭。
此案将于7月24日过堂。
将押往彭隆法庭
面对其他控状
据了解,已婚且育有3名儿女的被告,将会再被押往彭亨州、吉打州及吉隆坡的法庭,面对其他控状。
但相关消息未透露,被告面对什么案件控状。
负责案件的主控官为诺法蒂拉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峇哈鲁丁。
另外,被告周二(27日)早上8时45分左右,穿着一件红色T恤,及佩戴白色口罩,在警方的押送下抵达法庭。
他在面对媒体镜头时,低着头部,不让媒体拍到其正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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