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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阿末:修选举罪行法令 竞选冷静期延长3天
(吉隆坡19日讯)选举委员会前副主席拿督斯里旺阿末建议修改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以便竞选冷静期延长至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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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冷静期将在投票日前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与和平的氛围。
“政府需要将冷静期延长至投票日的前三天,因为竞选活动每天都在进行,甚至在竞选期开始之前。”
旺阿末接受网络媒体“自由今日大马”访问时指出,选民在投票日前3天已经心里有数,要把选票投给哪一位候选人。
他说,政治横幅、旗帜、海报和其他竞选材料,须在冷静期拆除,候选人或政党不应在媒体或社交媒体发表政治演说或发布与选举有关的内容。
他建议选委会扣押违规者的按柜金。
他认为选委会拥有实施3天冷静期所需要的资源,而补选是试验此概念的好机会。
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阐明,竞选活动必须在投票日的前一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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