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知道欠债该还钱,但是偏偏有些人就是欠债不还,搞到债主需要动用民事诉讼程序,去法庭讨公道。当债权人拿到法庭判决之后,别以为欠债人就会乖乖还钱,其实不然,许多欠债人在债权人获得判决之后依然置法庭判决于不理,这时债权人不得不需要考虑采取何种法律行动以逼使债务人还债了。
在法律上,债权人通常会向法庭申请以下6种庭令 :
1)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proceedings)
2)判决债务人传票(Judgment Debtor Summons )
3)扣押和出售令(Writ of Seizure and sale )
4)破产令(Bankruptcy Proceedings)
5)公司清盘令(Winding up Proceedings)
6)藐视法庭令(Committal proceedings)
在选择采用何种执行令之前,律师通常会先评估何种执行令最适合债权人的需要。比方说,如果债权人是银行,银行针对欠下超过10万令吉的个人债务人会选择申请破产令,假如债务人在收到破产通知的7天之内没有任何动作,那就被视为破产行为,债权人就可以用这个理由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债务人所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接下来就会被报穷司接管,报穷司将变卖这些动产或不动产,以帮助债务人偿还欠下的债务。
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是一家公司,银行便会申请清盘令,然后通过法庭委任的清盘师把欠债公司值钱的财产变卖,以便把变卖所得偿还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
不同情况使用不同手段
假如债权人是个人,而债务人也是个人,对于债务判决少过10万令吉者,而债务人又有做工领薪水,债权人可以考虑向法庭申请债权扣押令,以安排债务人的银行每个月扣押债务人若干薪水,直到债务人还清全部债务为止。
至于租户欠下租金弃店而逃的情况,如果店里头还留下很多货物,建议业主考虑在拿到租金判决之后,采用扣押和出售令执行判决,原因很简单,因为业主不知道货物是谁的,假如属于供应商或者是贼妆,而业主擅自拿货物来抵消租金,无形之中犯了偷人货物或拥有贼妆的罪名,那岂不惹祸上身,后果严重啊。
相反的,假如取获法庭批下的扣押和出售令,债权人可以带领法庭的官员去债务人的场地去评估店里有什么值钱的物品可以变卖,然后列出价值相等于债务判决书的物品,以便在法庭择定的日期把这些物品拍卖以偿还债务。
藐视法庭的庭令,通常发生在离婚配偶一直拖欠配偶赡养费与孩子生活费与教育费的案件上,通常拖欠者需要马上还清拖欠的数额,否则会面对坐牢的后果。
判决债务人传票是针对欠债不还者会被传召上庭解释为何不能如期还债的理由,欠债人需要把自己全部的家产如实向法庭报告,法庭在听审后假如不接受债务人的说辞,可以指示债务人在特定时间之内一次过偿还债务,或者分期清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如期上庭解释自己的财务状况,可被视为藐视法庭,需要面对坐牢的法律制裁。
以上所述只是几种常用的债务执行令,其他还有财产冻结令(injunction orders) 和扣押偿债令(Charging Order)。这都是追讨债务的法律手段,各种手段都有其特定的功用。
也就是说,不同的情况就用不同的法律手段,如果债务人保持合作态度,乖乖根据法庭判决把债务摊还,债权人就无需上法庭申请债务判决执行令。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合作,大家可要记得在获得法庭债务判决的12年之内执行判决,否则逾期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