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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阔天空|李素桦:1976年非穆婚姻改革法令的最新趋势

提倡一夫一妻制的1976年非穆斯林结婚与离婚改革法令迟至1983年3月1日才实施,根据我所了解,是因为当年非穆斯林团体担心过去享受齐人之福的非穆斯林男性一旦失去这项“福利”,会考虑改教而合理化他们的一夫多妻生活,以致有关法令拖了7年,修了又修,最后有关各方面都满意,才正式实行。

严格来说,这项改革法令的出发点是好的,因为和谐的婚姻就像英国的戴安娜王妃在离婚前所说,配偶必须对婚姻忠诚,否则太拥挤的婚姻一定不能维持长久。

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婚姻改革法令却衍生了许多家庭悲剧,比如说,改革法令实施之后规定政府只承认注册的婚姻,那些我国男性公民与外国女性生下的孩子,如果没有注册婚姻的话,或者在孩子出生之后才注册婚姻,孩子一律不能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根据我的观察,这些孩子的人数非常庞大,必须获得政治人物的关注,并且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否则,这些孩子的前途令人担忧。

孩子因为父母没注册婚姻而变成非公民的情况,在婚姻改革法令实施之前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只要亲生父母证明他们曾经通过传统仪式举行婚礼,婚姻有没有注册根本不重要,孩子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一点问题都没有。

规定离婚财产分配

当然,我没有否定婚姻注册的重要性,但是我更注意的是没有注册婚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毕竟,孩子们成为了无婚姻注册的牺牲品。


最近我所处理的一宗离婚案成为了公众讨论的议题,因为我的当事人在婚姻中与太太达成了协议,也就是太太同意他在婚姻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拥有一位小三。而法官也同意了我们的论诉,既然在婚姻初期太太都同意了丈夫可以拥有小三,那么外遇又如何成为日后导致婚姻破裂的理由?

所谓无风不起浪,有关婚姻协议的出现必有其原因,男方在注册婚姻前已经拥有至少两位女朋友,那么要与谁注册呢?当然是那位愿意接纳男方拥有小三的女人。所以,在大人的世界里,是无法论断谁是谁非的。

单方面申请离婚需提出四种理由的至少其中一种理由,即配偶通奸、分居至少两年、被抛弃至少两年或被配偶无理对待。在有关案件中,女方着重于强调男方对婚姻的不忠,但婚姻协议的签署又让她变得难以自圆其说。

除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之外,婚姻改革法令也对婚姻财产在离婚时的分配做出了诸多规定,最初法律看重配偶在获取婚姻财产所做出的贡献。到了2017年,有关法律进行了修改,法律偏向公平分配而不是贡献,这样一来,在家里只负责照顾孩子,对公司发展完全没有参与的妻子也可以索取丈夫一半的财产,相信这个趋势会打击人们对注册婚姻的信心,进而选择不婚或者是签订婚前协议以避免财富在离婚时被掠夺。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在这个缺乏信任的时代,离婚已经是个普遍的现象,在此希望大家都能取得好姻缘,夫妻都能白头偕老,永浴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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